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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申请6亿元国家赔偿被驳回,法院:谁损害的就起诉谁(组图)

2021-01-21 来源: 澎湃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1月18日,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郭力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已于当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复议的相关材料,请求撤销北京市一中院《决定书》,重新作出支持公司赔偿请求的决定。

因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违法保全,致使公司账户上6.17亿多元被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转走,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秦无限”)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6.17亿多元。

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决定书》,认定网秦无限“在未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前,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尚未成就,其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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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法院裁定网秦无限立即停止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受访者供图

1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致函银行:未经同意不得动账

网秦无限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系外商独资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先后变更为网秦国际有限公司、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等。

网秦无限曾被誉为“中国第一家成功登陆美国纽交所的移动互联网企业”。2018年底,公司管理层涉嫌侵占、财务造假,导致股价大跌,被纽交所要求退市。

相关报道显示,2019年3月19日,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免去许某某网秦无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委派郭力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9年4月17日,郭力麟成为网秦无限的法定代表人。次日,网秦无限向招商银行去函,通知了这一变化,提出更换预留印鉴及密码等,并强调未经郭力麟同意,不得将账户中资金转出。

这一通知有一个特殊的背景——网秦无限因被审计师事务所发现存在财务造假,已经进入退市程序。郭力麟作为法定接管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网秦无限的财务等作出新安排。招商银行账户上的6.17亿元,是解决很多问题的关键。

为此,网秦无限多次向招商银行发函,强调上述内容,要求不得动账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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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海淀区法院向招商银行北京朝外大街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2 前董事长申请行为保全,获法院支持

2019年4月26日,网秦无限前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网秦无限、郭力麟,请求判令二被告将网秦无限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注册登记为自己。

2019年8月22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某在该诉讼审理期间,还采取了其他法律行动。

2019年5月28日,许某某向海淀区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网秦无限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人保北京分公司以提供保单保函的方式对此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即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海淀区法院认定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同日作出裁定:网秦无限立即停止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当天,海淀区法院向招商银行北京朝外大街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为了避免许某某可能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本院禁止网秦无限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直到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网秦无限立即提起复议,认为许某某的涉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对象完全错误,其真实目的是滥用诉权破坏网秦无限正常的经营管理,请求法院撤销行为保全裁定。

网秦无限强调,一方面,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成立,不存在将要执行的判决;另一方面,网秦无限变更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属于财务管理活动,后果由公司直接承受,并不会对许某某造成损害。

同时,海淀区法院停止变更的是网秦无限的基本账户,直接影响公司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债务清偿、生产经营等事项,给公司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害。

2019年7月3日,海淀区法院驳回了网秦无限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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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针对网秦无限公司提起复议认为许某某的涉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淀区法院驳回了网秦无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受访者供图

3 保全期间,公司账上6亿多元资金被转走

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某的上诉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网秦无限将其除名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2020年1月2日,网秦无限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书面的解除行为保全申请(指网秦无限立即停止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2月20日,海淀区法院裁定解除行为保全。7月13日,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网秦无限。

有证据表明,海淀区法院禁止网秦无限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期间,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网秦无限账户上约6.17亿元被转走。

2020年9月22日,网秦无限以“海淀区法院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其违法保全行为与公司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617646612.37元。

网秦无限认为,许某某诉网秦无限二审败诉后,网秦无限即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书面的解除行为保全申请。相比许某某的当天申请保全、法院当天作出保全裁定、当天送达开户银行的速度,海淀区法院迟延数月才向开户银行送达了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又过了一个多月才向网秦无限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解除保全裁定书。

经査询得知,在海淀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间,网秦无限银行账户内全部存款617646612.37元,被许某某利用自己及原公司预留印鉴全部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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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赔偿委员会下达《裁定书》,认定网秦无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申请。/受访者供图

4 公司认为法院有过错,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网秦无限认为,海淀区法院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已经责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却没有明确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余额,从而责令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也没有在裁定书中载明具体的担保数额,导致被申请人巨额财产的灭失。

另外,海淀区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网秦无限已经向其提出了复议请求,并说明了利害关系及对公司资金安全的担忧。海淀区法院既没有进一步核实网秦无限的账户余额,也没有进一步责令申请人提供足额的担保或冻结账户的资金,只考虑申请人虚假的“可能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丝毫不考虑网秦无限的资金安全,存在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公司账户的资金均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海淀区法院没有说明这种业务活动会对许某某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或是进一步扩大什么样的损害。

网秦无限认为,海淀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己方律师主动申请调取银行账户余额,海淀区法院也颁发了《协助调查通知书》,但银行拒绝配合。

在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两个月没有任何回复后,网秦无限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郭力麟表示,彼时许某某申请行为保全,当天就能裁定生效。而网秦无限申请解除,法院却拖延了半年多,这也是认为法院存在过错的地方。

郭力麟称,“此前曾多次向法院反映,提醒他们这种风险,要求他们撤销行为保全,但是他们都不管,现在钱没了,我们当然要找法院了。”

5 法院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公司申请复议支持赔偿请求

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称,网秦无限认为海淀区法院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时迟延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海淀区法院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

《决定书》还称,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应以“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条件,即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程序是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在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且不能弥补赔偿请求人损失之前,不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网秦无限若认为许某某申请错误,应当起诉许某某损害赔偿。网秦无限若认为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转移不合法,应向下达资金转移指令的主体起诉损害赔偿。在网秦无限未依照前述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

网秦无限认为,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

1月18日,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郭力麟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当日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复议的相关材料,请求撤销北京市一中院的《决定书》,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支持公司的赔偿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致电网秦无限前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他表示,自己两年前已经离开网秦无限。对于该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是否是其转走,他并未回应,并以“我不想介入他们股东之间的纠纷”为由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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