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闯课堂痛斥被男教师下药轮奸,涉事校方:不实消息(组图)
4月6日,一段“女子冲进大学教室当学生面痛斥男老师迷奸自己”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扩散。该女子黄某珍控诉称,“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戴某标在原赣南师范学院任教时对其下迷奸药,伙同院领导轮奸她。”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于2006年,原赣南师范学院也于2013年对外发布声明,称“轮奸案”纯属造谣诬陷,或将追究黄某珍刑事责任。
4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多次致电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辖区派出所表示“有接到报警,不便透露详情”。
赣南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涉事教师戴某标已不在学校任教,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方某明现任副院长,“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公安机关对此也有结论。女子疑有精神问题,拿她也没办法,学校将视情况作出回应。”
女子冲进教室怒斥男教师下药迷奸自己视频被热传
网传视频标注称此事发生于4月6日,一名穿着蓝色衣服、提着黑色手提包的女子闯入一间正在上课的教室,大声喊“你一个下药强奸的……”打断了讲台上一名穿着白色衬衫正在讲课的男老师,他拿起手机,指着女子说“同学们,马上报警。”
女子在教室黑板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和微信号,对在场学生说,“我所说的全部都是事实,我不会继续允许下药强奸学生的人继续当老师。”
“我大老远从上海过来,给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领导写了投诉信,但他们让我再等60天。”女子问现场学生有什么问题可以问她。
女子曾写举报信:事发当晚几乎失忆,多年后才回忆起来
女子在一份递给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投诉举报信”中说,她叫黄某珍,生于1986年,祖籍江西景德镇。2006年是原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法学专业一名大二女生。她自称于同年4月18日被任课老师戴某标喊去宿舍,随后遭其下迷奸药,伙同该校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方某明轮奸。
“稍微清醒后,我一直在学校闹,2006年4 月 23 日,我在学校割腕,学校把我送到赣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事发 12 天后的 4 月 30日,学校包括方某明在内的多名人员带我去公安机关报案。”
黄某珍在举报信中称,“可惜那时候,我几乎失忆,多年后才回忆起来,方某明也参与强奸了我。笔录结束后,警官带我去赣州妇幼保健院做了妇科检查还有抽血化验。”
黄某珍自称:当年因为迷奸药失忆,直到2012年,事发当晚记忆才基本恢复,意识到自己被下药。黄某珍在举报信中表达了诉求:希望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面调查戴某标的师德及能力是否胜任,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将调查和处理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4月6日晚至发稿前,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多次试图联系黄某珍、男教师戴某标及方某明,了解更多信息,但均未获得回应。
赣南师范大学: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也有结论
4月7日上午,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多次致电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广州江埔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有接到报警,但具体详情不便透露。该校官网显示,戴某标是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为基础教研室主任,主讲课程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赣南师范学院于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赣南师范大学。该校党委宣传部刘姓副部长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戴某标已不在学校任教,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方某明现任副院长,“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公安机关对此也有结论,她还在网上不停散播不实信息。”
刘姓副部长说,黄某珍控诉的所谓“轮奸案”并非近期发生的事件,“多年来,她没有直接找学校,就是每年会在网上发文,学校以为此事早就过了。”对于黄某珍的动机,他怀疑,“可能有精神方面问题,学校拿她也没办法。”
“如果她真正想维权,应该走法律途径。”刘姓副部长说,学校正在关注此事,将视情况作出回应。
校方声明:“轮奸案”纯属造谣诬陷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4月,各大媒体报道了原赣南师范学院就“轮奸案”发表的声明:
黄某珍原系该院2004级法学专业本科班学生,于2008年6月毕业离校。2006年4月24日凌晨,黄在学生宿舍割腕,学院得知后,立即组织师生送其到医院接受救治,并及时询问其割腕原因。黄某珍称:4月18日晚在学院青年男教师戴某标(时为聘用教师)的住处被强奸。
对此,学院高度重视,立即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敦促其向公安部门报案,黄称另有隐情,不要报案,并于4月26日书面放弃刑事诉讼权利;但4月30日下午,黄又到学院保卫处,称戴某确实强奸了她,要求向公安部门报案。为此,学院立即派专人送黄到公安部门报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当日立案。公安部门侦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戴某对黄实施了性侵害行为,遂于5月23日撤案。事情发生后,学院为黄继续在校学习提供多方帮助,在校期间黄也并未就该案提出异议。
声明中称,黄某珍毕业离校后,与学院没有任何联系。但2012年3月以来,黄自称“恢复了记忆”,黄某珍无理取闹事件发生以来,赣南师院方称曾多次与黄本人及其家属、亲友联系,引导其依法、理性地处理相关问题。但黄一再误导舆论,混淆视听,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赣南师院称希望广大网民理性分析看待,不要偏听偏信。对于侵害该院声誉的公民和法人机构,学院方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广州警方:无犯罪事实
广州从化警方4月7日通报:4月6日10时许,黄某(女,34岁,江西景德镇人)进入某高校从化校区一教室,声称正在授课的老师戴某(男,46岁,江西吉安人)曾于2006年在江西省赣州市某学院任教期间将其下药后强奸。事发后,警方迅速到场,将涉事双方带回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派出工作组到赣州市与当地警方对接。
经查证,2006年4月30日,在江西省赣州市某学院读书的黄某向当地警方报案,称2006年4月18日晚被其任课老师戴某在宿舍内下药强奸。赣州警方当日即立案侦查,开展询(讯)问、现场勘验、医院人身检查等一系列工作,2006年5月23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黄某进入某高校从化校区一间戴某正在授课的教室,约100名学生正在听课,黄某在教室内穿行、喧闹,向学生派发投诉举报信,滋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黄某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从化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黄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律师观点】
如不服公安机关调查,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说,举报他人涉嫌强奸刑事犯罪是很严重的指控,应当提供例如受到强迫、精神胁迫等相关证据给公安机关,如没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在查实无犯罪事实可以做出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如果通过上述程序都认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理应服从生效法律文书,不应当再采取其他极端方式渲染不实消息。
刘明说,在公安机关已经明确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举报人仍以张贴举报信及网络发帖的形式大肆渲染不实消息,对此,当事教师和高校也可以通过报警或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