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夫妻共谋犯罪及其在证据法上的意义
如果夫妻共谋犯罪,例如走私毒品,又或者合谋诈骗,夫妻双方能够在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1.5条下被起诉共谋犯罪吗?
对这一问题,如果按照普通法的一些历史判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从历史案例上看,法院持有的基本态度是,夫妻是一体的,具有单一的人格,而共谋犯罪涉及到两个主体,因此夫妻作为单独主体不可能自我共谋犯罪。
但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Namoa v R [2021] HCA 13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地指出以上普通法的关于夫妻同体的历史概念,不适用于联邦刑法典11.5条关于共谋罪中“人”的定义。也就是说,法院排除了夫妻一体可以被认为是11.5条下作为单一的“人”的说法。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作为两个人,能够在他们之间合谋犯罪。一旦被判犯有共谋罪,则双方均需对被指控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判例的意义,其实还在于证据法的应用上,即现在证据法下的关于共谋犯的代理原则可适用于夫妻共谋犯罪。通俗地讲,共谋犯可以被描述为犯罪的伙伴,类似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证据法中,对共谋犯的证据采纳可以适用代理原则。该原则规定,当两个人或更多的人被捆绑在一起追求非法的目标时,其中一人为促进共同目的所说、所做或所写的任何话都是可作为对他人不利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当被认定为共谋犯时,单一的夫或妻个人所说、所做或所写的任何话,都可能作为对配偶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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