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情侣在凉亭交媾,阿伯偷拍、女儿传爆料公社判缓刑(图)
翁姓阿伯看到高中情侣在住家旁的凉亭交欢,拿着手机录下性交影片,传至家人群组;女儿见状,将档案上传爆料公社,注明「学生在公园凉亭激情」。台湾高等法院依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翁男1年徒刑,散布部分处2月,得易科罚金;翁男女儿散布判3月,得易科罚金,两人都缓刑2年。
62岁的翁姓阿伯前年5月28日下午4点多,从住家窗外看到一对穿制服的男女在凉亭性交,偷拍后将影片传到家人的LINE群组,翁的女儿(35岁)再上传爆料公社,并明确注明是桃园市龟山区幸福社区,网友纷纷留言说「果然是幸(性)福社区」。
桃园市警龟山分局获报到场访查,找到当时偷拍散布的翁姓父女,依法送办。检方侦讯时,两人坦承不讳。
桃园地院指出,警方到场查访时,翁开门并坦承拍摄影片、上传到群组,配合警方做笔录,并经翁带女儿到派出所,翁女也坦承是她上传到爆料公社,翁女符合「自首」而予以减刑。
桃院也认为翁侵害少年、少女性自主权,对于两人身心发展影响甚巨,恶性非轻,翁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足以让人同情,也无情轻法重、显可悯恕的情状,不予以用刑法59条减刑。
一审依犯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判翁姓阿伯1年徒刑,犯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2月得易科罚金之刑,缓刑3年,义务劳务120小时。而翁女因散布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遭处1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义务劳务120小时。
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高院。高院认为这对父女在二审宣判前,已经用20万元和女学生母亲达成和解,并当场交钱,犯后态度已经改变。
高院也表示翁姓阿伯拍摄后只上传到有6个家庭成员的LINE群组,观看的人有限,损失轻微。不过翁女竟把影片贴到爆料公社,画面流传至不特定人后,即无法再逐一删除,高院认为这对学生而言「损害将永不可逆」。
高院批评翁女只是为了提供网站话题,就将未成年人性交影片上传,恶性显然重大,但一审却将她判得比父亲还轻,并不适当。考量翁姓父女已有悔意也和解,高院谕知缓刑2年,同时要求在保护管束期间内不得再拍摄、散布少年性交、猥亵行为影片、照片及电子讯号。本件得上诉。
桃园翁姓阿伯看到高中情侣在住家旁的凉亭交欢,拿着手机录下性交影片,传至家人群组;女儿见状,将档案上传爆料公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