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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在教室里奸杀16岁女同学!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徒刑(图)

2017-06-26 来源: 新京报 原文链接 评论13条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岁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语学校的教室内被人掐死。案发后,小姚的同学王某归案。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中男生在教室里奸杀16岁女同学!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徒刑(图) - 1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高中男生在教室里奸杀16岁女同学!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徒刑(图) - 2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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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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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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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3)
彭彭9258 2017-06-26 回复
他还是个孩子,怎么能判无期这么残忍?他的父母怎么办?还是改判死刑好点,长痛不如短痛,这样也好让他父母再生一个。
Rita7 2017-06-27
对,判死刑!这种未成年,都是渣,以后更渣
FCCP 2017-06-26 回复
脑残
小不大佬 2017-06-26 回复
可惜了多好的女孩啊,就这么被畜牲给毁了!
Emma-M-Huang 2017-06-26 回复
应该判无期加没收作案工具
慈世平WP 2017-06-26 回复
政治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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