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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开讲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一)

2017-09-29 来源: 沈寒冰 评论0条

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APPEAL可译成'上诉', 其目的是为了推翻原有的决定或判决,这类机构比较复杂,而且它们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差别很大, 有关它们的条例散布于移民法及移民条例中,现将它们集中在一起作些介绍。

 一、澳洲移民内部复审辨公室(MIRO)

MIRO是Migration Internal Review Office的缩写, MIRO是最初 一级的上诉机构,其职能由1958年移民法在1989年12月9日通过修订而确定的。

对移民的任何裁决有不服者,澳洲境内申请者要在28天内提出上诉,海外申请者可在70天内提出上诉。

申请者的上诉权限由其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可决定,大多数类别的签证和入境证可在移民复审条例中有上诉权。总的来讲以下几个类别有上诉权。

-家庭团聚的海外申请者

-雇主提名,劳工协议和特别技能类别的海外申请者

-暂时入境许可担保

-探亲签证的海外申请者

-往返签证被拒绝或被取消的澳洲永久居民

-申请永久居留被拒,而申请在呈文申请时是龣支的在澳洲境内的学生或临时居留者(旅游者无上诉权)

-1991年4月15日以后以结婚或同居类别申请永久居留被拒,而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是澳的(旅游者有上诉权) 

二、移民复审法庭(IRT)

IRT是the Im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的缩写,IRT是高于MIRO的上一级上诉机关。

IRT是接受申请者对MIRO的复审裁决不服的上诉机构,其上诉的期限也是境内申请者28天,海外申请者70天。

IRT是个独立的审查机关,和MIRO比,其审查者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比较按法律条文进行裁决。MIRO作为一个上诉机关,其批准率极低,仅2%左右,许多上诉绝大部分均被驳回,IRT的批准率就高出很多,因此许多移民部的裁决往往要上诉到MIRO。当然这出有鯑,如独立移民申请者有资格直接上诉IRT,但IRT不能改变下级机构的决定。符合1989年12月特许类别的非法移民的揭锅或担保的永久居留申请也可直接上诉IRT。

作者简介:

沈律师开讲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一) - 1

沈寒冰,教授、太平绅士、律师、澳大利亚新西兰国际公证师学院院士。

AHL法律律师行律师,中资投澳、澳洲上市专业律师。

其2009年代理的维多利亚楼花案被澳大利亚最大最古老的《悉尼晨锋报》评价为“改变澳大利亚房产运作”的案例,该判例被收录进《澳大利亚联邦法学报告》并且入选各类法学教科书。近年专业从事并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规划和法律工作。

国民党元老,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之一的陈立夫先生亲自为沈律师书斋两次题写“听雪楼”。

沈律师开讲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一) - 2

沈律师开讲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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