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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美国,我杀了“要杀我”的那个人....(组图)

2018-08-30 来源: INSIGHT视界 原文链接 评论13条

如果在美国,我杀了“要杀我”的那个人....(组图) - 1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了一起持刀砍人案件,本以为是个恶性杀人案件,砍死人的“凶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没想到,事情却并非如此...

昆山砍人案:纹身男持刀砍人遭反杀

根据监控视频(目前视频下架)显示,在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下,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撞上一辆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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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从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的白衣男子交涉,随后,宝马车上又下来了一个黑衣纹身男,快步走向白衣男子,还没等白衣男子反应过来,便对白衣男子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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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男子起初只是闪躲,虽有防护动作,但也没怎么还手,可纹身男子却越打越上劲,干脆回车上拿出一把长刀,转身怒气冲冲地朝白衣男追着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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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纹身男不小心跌倒在地,而就在此时,白衣男一把夺走长刀,砍向纹身男,刚才还气势汹汹的纹身男开始疯狂逃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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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纹身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白衣男子虽然被砍得不轻,但没有生命危险。

视频一经曝光,网友无一例外地全部站队白衣男子,甚至把他奉为“侠客”般的存在,认为纹身男是咎由自取。

坦白讲,如果不是砍人的纹身男不小心把刀弄落了地,如果不是白衣男子先他一步捡起落地的刀子,最终的受害人一定是白衣男子,然而剧情反转得就是这么突然,仅仅过了一秒,原本的“受害者”却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原本的“犯罪嫌疑人”,却变成了死去的“受害者”。

随后,二人的身份也被网友陆续爆出。

据了解,事故中死亡的纹身男刘某(今年36岁)曾于今年3月因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帮助警方顺利抓获毒贩,故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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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紫牛新闻

不过,与此同时,网上爆出刘某有犯罪前科,从19岁起,他一共坐了五次牢: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在昆山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7月19日再次在昆山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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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紫牛新闻

既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又是“劣迹斑斑”的“前科犯”,如今,又持刀砍人,最后遭反杀,这过程着实令人百感交集。

然而,这还不算是事情最受争议的焦点。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抑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白衣男子于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在中国刑法的第二十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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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条已经尽可能地表达清晰完整,但在具体案情中,判定“正当防卫”可不是那么容易。

因为,防卫者往往是防卫案件的被告方,要面对公诉方和法官,公诉方拿出被告人(防卫者)杀人的证据很容易,而辩护人主张正当防卫则需要证明:存在不法侵害、防卫具有紧迫性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在于: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就不得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重点就在于,白衣男于某在拿刀追赶纹身男刘某时,是否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不少人认为是的,因为那时候的纹身男丧失了反抗能力。但这一点是我们站在完全理性的事后者角度,去实现所谓程序的完美正义,也就是说,我们这一判断都是理性的“事后诸葛亮”。而那样,我们就太低估了人的本能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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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抢到刀反追刘某的举动,是处于危险还在继续的状态下实施,因为那时其他没制止过刘某砍杀的一行人,完全有可能去控制于某,刘某可能会再抢过刀砍杀他,甚至直接开车撞死他。

判断防卫是否正当时,“我们应该去代入防卫人的角色,真正设身处地根据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防卫人当时是否依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显然,白衣男子的确处于紧迫的危险中,那可是一不留神就要死的情况啊。

但让我们担心不已的则是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上面是如此表述的: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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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警方及检方口中,于某似乎成了“犯罪嫌疑人”,开宝马车、取刀砍人反被白衣男子夺刀砍了的纹身男刘某,则成了被害人,这样一来,难免让人担心,很有可能会将于某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在美国

那个白衣男子就是无罪

这种种的一切,让主页君不禁想起来今年7月在美国发生的一起命案。

在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

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质疑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气急败坏的后者马基斯,一怒之下将前者迈克尔推到在地,迈克尔为了反击,朝着马基斯开枪,导致马基斯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而随后警方介入此案,称迈克尔的举动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美国《不退让自卫法》 ,他不会受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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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马基斯的这次推搡并不是一次普通的推动,而是“真的把迈克尔摔倒在地”且很有可能会再次去攻击伤害他。对于迈克尔来说,那时他的生命安全正在遭受威胁。

2012年,奥克拉荷马州发生的一起枪击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关注。 

一位年轻的妈妈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这位年轻妈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样的,在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逃下车后,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

最后,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正当防卫”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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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的“不退让法”。

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由此看来,如若昆山砍人案发生在美国,那么白衣男子于某就会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

但愿中国的法律记得

“我们都是凡人”

在这一案件中,主页君还能欣慰地看到“好人不再沉默”的力量,从网友的评论中,虽然不乏有不懂法的人出现,但大家几乎都站在了于某一方,虽然案件有待地方公安机关进一步的核实,但摆在眼前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和反思:面对嚣张行凶,我们会如何保全自己?

同样,这一案件的判决也将影响着我们未来面对此事的反应和做法,面对明目张胆的暴行,我们是应该挺身而出为自己博取生的可能,还是在生命垂危之际权衡利弊?

从先前的推搡、围殴以及从车中取刀看来,于某面临的是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危险,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是刘死就是他亡,作为一个普通人,那样的做法无可厚非。

于某本就处于弱势,深受威胁,还要冒着一旦刘某爬起来,自己就可能继续被砍的生死搏斗风险,在几秒钟内精确而理性地决定下一步的行为,几乎不可能。

一个正常人,在生命受到极其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根本无暇考虑这么多问题,他首要认知就是“活着”。

主页君真心希望,法律能够记得:我们都是凡人,不要强普通人之所难,以事后理性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做当时不可能的事情,岂非强人所难。

如果这都不算是正当防卫,那么未来,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关键词: 美国杀人纹身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13)
孔哥哥 2018-08-30 回复
我想知道在澳洲发生这种同样的情况会怎样
傅哥 2018-08-30 回复
在天国之要有钱,案情就会峰回路转
MAPLEGAL 2018-08-30 回复
中国的正当防卫——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
MissingET 2018-08-30
太精辟了,说得太好了
换换心情 2018-08-30
哈哈哈!不错不错,国情确实是这样
Matt108 2018-08-30 回复
我国的司法本身就不公平,讨论空间太大,
GIG P 2018-08-30 回复
在中国如果也和美国一样判,那肯定会出很多冤假错案了,明明是谋杀,我可以通过受贿说成是防卫,那可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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