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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在身边!猥亵儿童,平均每天7起,他们大多是熟人(组图)

2018-11-13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原文链接 评论10条

熟人作案,隐蔽性高,犯罪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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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父亲的亲昵举动,在外界看来显然“越界”,女童也一再抵触反抗。但只因两者是父女关系,警方认定不构成猥亵。

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回应“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称,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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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要求警方公布更多细节,并呼吁不要在“血缘”的基础上界定是否为猥亵。

近年来,猥亵等性侵儿童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行为主体多为受害儿童的熟人,甚至是父母等监护人。

可怕,熟人作案

猥亵是性侵害的一种。性侵儿童不仅出现在各大媒体中,也切实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对中国每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例进行了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五年中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的案例有1779起,受害的人数超过3174人。

这只是冰山一角。资料显示,一起性侵儿童新闻的曝光,意味着7起案件已经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的法院审理结案的光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

“女童保护”主要发起人、负责人孙雪梅告诉周刊君,根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在2017年全年媒体(包括各级检察院、法院的官方网站和认证账号公开的案例)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中,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其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根据该公益组织历年统计,熟人作案的比例都在七成左右,最高为2014年达87.87%。

“熟人作案一再发生,是因为猥亵儿童隐蔽性高,犯罪成本低。”孙雪梅称,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猥亵儿童的,依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条款应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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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中新社发吉喆 摄

但周刊君在网上查询以往熟人猥亵甚至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案件,发现对很多犯罪嫌疑人只是刑拘,没有下文。

比如,2017年8月,在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18岁的男子段某某涉嫌猥亵自己的养妹,后经网友举报,被南京铁路警方批捕刑拘。但事情至此再无后续,女孩最后仍旧被送回养父母家。

该事件发生两天后,有网友爆料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一女孩的裤子内摸其下体。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男子系女童姑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云龙接受周刊君采访时称,“只是刑拘,没有下文,就是没有判刑结果。”

可悲,定罪难

儿童由于身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在防护能力、认知能力、维权意识等方面普遍非常薄弱。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父母、教师、医生等,如果滥用权力性侵害儿童,理应受到严惩,这是共识。

现实情况是,熟人猥亵儿童更难得到应有处罚。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人情大于法。

由于身心发育特点,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且性知识教育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受害儿童不能识别到自己遭遇了侵害。即使儿童能够识别并克服羞耻心,大多也只能求助于父母或其他亲人。

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或是考虑到与熟人的人情关系,许多受害儿童的家属常常会选择私下解决。据以往的报道,在很多父亲或是其他亲属猥亵女童的案例中,当母亲听到女儿提及自己受到猥亵时,第一反应是惊讶,难以置信。

很多监护人甚至会认为,女儿就是被摸了一下,没受到什么伤害,家丑不可外扬。和其他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也没必要走法律程序,赔偿点钱就好了。

此外,如果一旦付诸诉讼将事情公之于众,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也会遭遇他人的偏见,甚至沦为众人的谈资,受到二次伤害。

李云龙表示,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一案中,受害女童的养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控告嫌疑人,这是案件没有后文的主要原因。

二是取证难。猥亵儿童案件即使付诸诉讼,取证也很难。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性欲是先决条件。

针对南昌铁路公安对“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的回应,“女童保护”官方微博发文称,从法律上看,警方判断不构成猥亵,属于预料中。警方询问该男子时,他肯定说不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取证难是关键。

“警方调查后,依据证据作出不立案查处是正确的。”李云龙告诉周刊君,诉讼证据有六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该事件只有视频,证据不足。

对于其他猥亵儿童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单凭受害儿童陈述,不能提起诉讼。

三是保障缺失。

对于猥亵儿童案中监护人失责,甚至走向犯罪嫌疑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员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也认为,如果有家庭成员性侵孩子,尤其是监护人就可以剥夺其监护权。

这也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管和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李云龙告诉周刊君,可以由人民法院与儿童亲属人员以及单位协商指定监护人抚养。

孙雪梅则认为,应该在提供社会保障上下功夫。“‘女童保护’”这么多年一直也在呼吁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或者叫社会监护制度,孩子有了兜底的社会保障,才敢于去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

可鉴,国外有经验

每次猥亵儿童事件被曝光后,总能掀起舆论热议,关于加强儿童性教育的话题也一再被提起。补足性教育这个短板很重要,但提高犯罪成本,对受害儿童提供社会保障,在立法上切实保护儿童同样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多国和地区对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相对于我国刑法而言,欧美等国及地区的立法更为细致和全面,一些优良经验可提供我国借鉴。

一是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行为加大刑事处罚。

德国刑法将行为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滥用权力实施的奸淫行为作为特殊犯罪方法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还将利用特殊依附关系实施性交或猥亵行为的,规定为利用权势性交罪或权势猥亵罪。

除了熟人外,其他性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受到严厉惩罚。

在英国,单纯藏匿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而制作猥亵照片者最高可判10年监禁。

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韩国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并对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性犯罪者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

二是对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实行高额民事赔偿。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但俄罗斯规定:不使用暴力并对明知未满14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300倍至500倍或判处3个月至5个月工资。

三是加强社会监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对性侵儿童的罪犯进行存档并在其出狱后公告社区,有时还禁止其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加拿大主要是登记和职业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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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中新社发 尹正义摄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并设置行业禁入。

在许多西方国家,儿童并不是属于监护人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的公民。因此,国家和政府层面不会把照料和保护儿童的责任全权交给家庭。

此前有媒体报道,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针对儿童遭遇性侵或其他人为伤害的问题,专门设立了儿童福利津贴项目、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对于收养、再婚或单亲等对儿童存在伤害风险的家庭,社区会时时监测和评估。

建立一个真正有利于儿童保护的综合性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现在正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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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0)
嘟布了丰 2018-11-13 回复
和食品安全问题一样处罚力度太低,起不到警戒作用
IceIceIce_T 2018-11-14 回复
很认同这一点‘’建立一个真正有利于儿童保护的综合性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现在正是时候。‘’
蜗牛背着小房子 2018-11-14 回复
有时候觉得很奇怪,在一个家庭里受了伤害,最后又送回那个家庭里去,不是羊入虎口么?
傻傻傻小V 2018-11-14 回复
可耻的人,以熟人之便利犯罪
S_LIN_ 2018-11-14 回复
不止女童,世界男童也应该重视 世界太过美好,总有人有无处发放的怪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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