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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掏钱给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财产!父亲被迫去立遗嘱...网友吵翻!(组图)

2019-04-27 来源: 半岛晨报 原文链接 评论8条

“我想立个遗嘱,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大女儿。”

近日,53岁的杨先生来到黑龙江哈尔滨公证处想要立遗嘱。但是在咨询时,他言辞闪烁、神情犹豫的样子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

难道他有什么隐情?

在了解事情之前

先来看看杨先生的背景

↓↓↓

杨先生有两段婚史,两任妻子各为他育有一女,大女儿今年28岁,小女儿13岁。大女儿一直认为杨先生的现任妻子是导致母亲离婚的“罪魁祸首”,虽然父亲已再婚许久,但大女儿与父亲的重组家庭从不来往。

而杨先生要立遗嘱

则是由一场病引起的

去年末,杨先生体检查出胃部肿瘤,需尽快手术,但高额的手术费及医药费让杨先生捉襟见肘。

小女儿刚上初中,学费、补习费都是他和现任妻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哪里能再拿出这么一笔钱?于是杨先生电话求助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女儿。

大女儿表示可以出钱

但杨先生必须答应

过世后将全部财产都留给她

而杨先生的全部财产就是现在居住的房子。这套房子是他和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再婚前全款购买的。

再婚后杨先生的生活条件也不富裕,与妻子二人干点小本生意,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还要养家、供小女儿读书,除了这处两室一厅的房子,没有太多的存款。

为了尽快筹钱手术

杨先生决定听从大女儿的安排

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

公证员询问杨先生立遗嘱的原因时,杨先生回答说:“如果不立遗嘱,大女儿不给我出钱做手术啊!”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杨先生立遗嘱并非自愿,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拒绝了他的公证申请。

女儿掏钱给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财产!父亲被迫去立遗嘱...网友吵翻!(组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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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中也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杨先生的大女儿以出钱手术为条件,要挟杨先生订立遗嘱,违背了杨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公证员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不予办理遗嘱公证。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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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治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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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8)
悉尼北海岸会计事务所 2019-04-28 回复
二婚以后应该就跟前妻大女儿没关系了 大女儿这样做也算念及父女情了
alice 2019-04-27 回复
看了评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滴
MJJ_Mpp 2019-04-27 回复
我就说句最直白的话,假如你把房子卖了看病你看你这个第二个媳妇愿不愿意!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把你的病治好,又想治病又想靠女儿,又不想付出,等你死了财产都留给别人,天底下哪有那么多的好事儿!
Patty1680 2019-04-27 回复
大女儿要求不过分。我爸生前看病什么的都是我们亲生子女出钱出力,而他的继子女一分钱都不出。我爸去世后,那些继子女却舔着脸来要求分遗产,而法院却说给父母花钱看病是自愿原则,不能因此多分遗产,我们当时也应该像大女儿一样让我爸立遗嘱在给他看病才对,后悔死了!
司心_ 2019-04-27 回复
大女儿28岁,小女儿13岁。也就是说大女儿14岁左右的时候,杨先生就离开她了。那时候大女儿还未成年吧?作为父亲,你没有尽完抚养义务就出轨了吧?你在大女儿心理留下永远都抹不去的伤痕。不要强调小女儿未成年,大女儿经济条件好。大女儿经济条件好,也不是你这个父亲给的,你只看到人家条件好了,她吃苦受累时,你这个做爸爸的在干嘛?在疼爱小女儿,对吧?再说了,你不是有个二婚妻子吗?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你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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