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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去投资,结果自己亏了4800万,还被判刑5年半!(组图)

2019-10-21 来源: N十财经 原文链接 评论1条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投资者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10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宋延清成立盛世华东投资公司,以月息6%的高额利息为诱惑,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等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4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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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上述私募并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有意思的是,宋延清据此辩称,募集的资金款项都是打入了私募基金公司账户,其本人并非吸收存款主体,不应担责。

另外宋延清在投资过程中自己也损失了4800万元。

不过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宋延清被判刑五年六个月,还被处罚金20万。

“无证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0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宋延清系盛世华东徐州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逮捕(因病未予收押),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审被告人宋延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9年8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

原判决认定,2011年4月,被告人宋延清成立盛世华东徐州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706房间、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70号苏豪时代广场1303室,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媒体广告等传播方式,以月息6%的高额利息为诱惑,采用提前扣除利息,合同到期一次性给付票面金额的方法,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韩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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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了基金业协会网站,发现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天津韩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均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宋延清成立的盛世华东投资公司也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至2011年底,被告人宋延清共向社会公众263人非法吸收资金4350.4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为4181.26万元。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宋延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宋延清的供述与辩解、都市晨报广告宣传、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及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理财协议、投资理财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转帐凭证;另外的证据还有投资情况笔记本复印件、转帐凭据复印件,天津日盛昌案处置工作组提供的日盛昌公司徐州地区投资人清退金额表格以及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延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宋延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另外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依法发还集资人,对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予以退赔。

宋延清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宋延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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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延清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是所有款项都是打入天津私募基金公司账户,宋延清并非吸收存款主体,不应承担退赔责任;其次是宋延清依法成立盛世华东投资公司,公司受天津私募公司委托从事募集资金活动属于公司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宋延清在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同时,自己在投资过程中还损失4800万元,说明对投资违法并不知情,这也成为其上诉的理由。然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上诉人宋延清提出的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宋延清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以及书证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转账交易记录、广告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宋延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盛世华东公司,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宣传能够提供高额投资回报。

另外法院证据显示,在集资参与人前来咨询时,宋延清向集资参与人展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天津韩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宣传上述私募公司能够提供高额投资回报,在集资参与人交付集资款后,宋延清为集资参与人出具收据,将款项转至上述公司,并根据其吸收资金的数额获取市场开发费和集资返点费,其上述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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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宋延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盛世华东公司,该公司在成立后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宋延清收取的集资款转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公司并由上述公司支配的情况以及其个人参与投资的情况均不影响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性质的认定,亦不影响其依法承担退赔责任。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宋延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宋延清被判刑五年六个月还被罚金20万。

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私募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但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是否低于投资门槛,私募要求100万起步。其次是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公开宣传打广告。如果公开推荐,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第三是对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第四是是否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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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
lucky7周小晕 2019-10-21 回复
重判严惩,严打重判,声张法律正义。[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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