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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0岁的湖南女孩,1个月网购退款624笔,被淘宝告了!(图)

2019-12-06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淘宝买家周某是一位不到20岁的湖南妹子。去年,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后开始疯狂下单,一个月时间疯狂下了633笔订。

和大多数网购用户不同,她收货后,不是急着拍买家秀和评价,而是申请退款,而且光退款不退货……最近,这位被行业称为“职业吃货”的买家被淘宝起诉,并胜诉了。

法院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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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该案被称为淘宝起诉“职业吃货”第一案。据21世纪经济报道,“职业吃货”是一种变换了手法的职业索赔人。除了淘宝网,国家有关部门近期也对这类行为出手了。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即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淘宝起诉"职业吃货"胜诉

去年6月7日至16日,周某在淘宝下了289笔订单。当月申请退款281笔,其中退款成功277笔。

尝到甜头之后,周某又如法炮制。去年7月1日至5日5天时间里,又疯狂下单了344笔,然后陆续申请退款343笔,其中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

这样下来,相当于一个多月时间,周某总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

淘宝平台很快发现了里面的异常。比如6月12日下的订单里,大多是灯具和礼物订单,7月1日是大量童鞋订单,而7月4日变成了墨镜和雨伞。这并不是一个正常买家的行为。

不满20岁的湖南女孩,1个月网购退款624笔,被淘宝告了!(图) - 2
图片来源:摄图网

去年12月,淘宝网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中明确界定周某行为非正常消费行为,并判决被告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周某为何退款“成功率”这么高?根据淘宝规则,涉及到假货的退款申请,可以申请仅退款,如果假货理由成立,被告不需要上传假货凭证即可退回货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判决书显示,随机抽取的5笔订单中,周某的退款理由一模一样:“商家实际出售的品牌,并不是描述参数中填写的品牌,此行为符合淘宝规则假冒品牌标准,也属于品牌描述严重不符,我会给予投诉淘宝小二,要求按照淘宝扣分下架商品!”甚至退款理由中,连错别字也一样。根据数据分析,淘宝网方面认为,周某在下单时明显是通过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

淘宝网方面认为,平台每天会发生大量的交易纠纷,这些纠纷能够得到普遍解决而没有上升到诉讼案件的原因,很多是基于卖家在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愿意担责,被告正是利用了卖家这种肯于担责的心理。

除了虚假退货,周某还通过加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要求卖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赔偿金,存在恶意退款并涉嫌敲诈卖家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中国新规关闭“职业索赔”投诉之门

事实上,在线上和线下,都有和周某一样的“职业吃货”。他们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

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发布的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今年9月,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举办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据一位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最后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但今后,“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大门将被关闭。

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定义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不过邱宝昌也表示,“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关闭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的渠道,同时要打开奖励举报之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获得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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