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1月25日 °C-°C
纽币 : 人民币=4.239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很多性侵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未必是“恋童癖”(组图)

2020-04-16 来源: 财经杂志 原文链接 评论5条

中国法律中的性同意年龄(age of sexual consent),目前《刑法》中认定的是14岁,也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

近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非执行董事、杰瑞集团原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鲍毓明,被指涉嫌性侵刚满14周岁的女孩长达数年。针对此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很多性侵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未必是“恋童癖”(组图) - 1

针对儿童性剥削、性侵犯儿童问题,4月13日,《财经》记者专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苏文颖表示,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不对个案进行评论。但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是全世界儿童保护的难点和痛点,首先难在“发现难”,目前已经发现的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其次是“取证难”,性犯罪一般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要比法律变革快得多,近几年来很多新型的性侵和性剥削儿童现象,比如隔空视频“裸聊”、网络直播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利用网络游戏、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新形式性侵儿童等行为,都给传统的儿童保护制度体系提出了新课题。”

除了上述“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最近韩国“N号房事件”同样广受关注。韩国“N号房事件”是指该国最近被曝光的一系列色情聊天室,通过聊天软件,在聊天室中将被威胁的女性作为性奴役对象,并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其中被害女性包含16位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年仅11岁。而曾经加入过会员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

苏文颖表示,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是一条罪恶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其必然伴随着线下及线上的性侵儿童犯罪行为。

另外,很多针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都有一些行为的铺垫。“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性引诱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处于这类关系中的未成年人往往被精神和情感控制,其身边的人也很难产生警觉,导致罪行被发现举报的可能性更低。即使被举报,这种前期的铺垫也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指控遭到质疑。承认这一行为模式的存在,提高公众和执法人员的意识,在预防性侵儿童犯罪上是很有意义的。”

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发现难、取证难

《财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网络上出现的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性剥削现象并非个案。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研究调查和你的观察,你认为目前网络儿童色情或者网络儿童性剥削的发展态势如何,有哪些形式和新的特点?

苏文颖:这确实是一个触目惊心的现象。我想先说一下术语的使用。大家都知道,语言是很微妙又是很有力量的,我们怎么称呼一个事物,其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其的观感和认知。一直以来,描绘儿童“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被称之为“儿童色情”,20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也用了这个词。

但近几年来,特别是面对网络上这类制品日益猖獗的态势,很多政策制定者、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工作者、家长都在反思,把“色情”这个词用在承受了这一切的儿童身上是不是合适?

毕竟拍摄这些制品的过程,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孩子被诱骗、强迫乃至遭受侵害的过程,这些制品本身其实也是记录了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这些制品的进一步传播更是对受害者持久的剥削和伤害。另一方面,消费这类制品的人群也会用“儿童色情(child porn)”来淡化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因此,现在国际上倡导用“儿童性剥削/性侵害(制品)”(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abuse material)代替“儿童色情(制品)”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下面也会这么用。

回到这个问题上,目前网络儿童性剥削有这么几个突出特点:一、作案难度在降低。通过互联网,犯罪分子有了比以前大得多的范围和更便捷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潜在侵害对象;网络让犯罪者可以匿名并伪造身份,甚至使用加密技术、数字货币和暗网进行传播和交易;网络的群组和社区也给这些人提供了分享和抱团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培养了畸形的“身份认同”,并且激发了对此类制品更多的需求。

二、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线下性侵害儿童并制作成影音图像传播,新型的犯罪方式还包括线上隔空进行的诱骗并猥亵儿童,组织、强迫儿童进行网络性直播等。犯罪分子往往潜伏在孩子出入的网络空间例如游戏、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等,或者打着招募童星和专业摄影等旗号,获得了相关音视频和图片之后,也有一些人会以此进一步勒索和威胁受害者,来对其继续施加犯罪行为。

三、无国界犯罪。此类互联网犯罪案件可以跨国进行,或者服务器在境外,有效打击犯罪迫切需要更多国际司法互助与合作。

《财经》:网络儿童性侵、性剥削现象是否已成为全世界儿童保护领域的一个难题?

苏文颖:对儿童的网络性侵和性剥削已经成为全世界儿童保护的难点和痛点,网络不断提供了新的平台、工具和手段,让性侵儿童问题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了,但是我们不建议把线上和线下完全割裂地去看待这个问题,毕竟现在线上线下生活的界限已经越来越难划分。同样,儿童线上和线下面临的风险也往往具有关联性。

贫困、失学、残障、家庭教育缺失、有心理健康问题等线下的脆弱因素更容易使孩子暴露于网上侵害的风险之下。另外,线上对孩子的“捕猎”也并不一定终于线上,很多也会延伸成线下的性侵犯罪行为。

《财经》:线上和线下的结合,是否造成打击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存在很多障碍?

苏文颖: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抑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性侵和性剥削儿童,首先难在“发现难”,目前已经发现的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许多研究和个案都表明,传统观念对受害者的“污名”、性教育的缺失、熟人作案、报告转介机制不畅、专业人员缺乏、权力关系不对等,都可能造成大量侵害行为不能浮出水面。

其次就是“取证难”,性犯罪一般具有很大的隐秘性,很多犯罪分子未必是精神医学意义上的“恋童癖”,之所以选择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是因为孩子的防范意识更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低,甚至有些还不能完全理解什么事情发生在了自己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并固定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很困难的,利用互联网作案尤其如此。

另外,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要比法律变革快得多,近几年来很多新型的性侵和性剥削儿童现象,比如隔空视频“裸聊”、网络直播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利用网络游戏、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新形式性侵儿童等行为,都给传统的儿童保护制度体系提出了新课题,也在促使很多国家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并推动国际合作。

比如网络上传播的儿童性剥削影像里,侵害人通常不会露脸,受害儿童则可能会露出一些部位,但往往也并不容易被识别,根据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往往需要通过视频、音频和图像里的一些蛛丝马迹,由专业调查团队识别出受害者和犯罪分子,难度是非常大的。

还有一点我觉得也需要强调,就是媒体报道。不可否认,性侵儿童案件一旦进入公共视野,往往“自带流量”,这个时候,专业克制同时体现性别和儿童保护视角的报道就非常需要了,比如,对性侵受害人(包括男性和女性)要避免带有性别刻板印象的描述等。然而,一些媒体报道却走上“猎奇”的路子,渲染很多不必要的细节,或者揣测当事人心理活动,有时甚至忽略了fact check(事实查证)的新闻伦理,这些不适当的报道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导致舆论关注的“失焦”,或是造成“网络审判”的狂欢。因此,媒体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慎之又慎地对待此类事件的报道。新闻行业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训,确立符合儿童权利的伦理标准,相关立法中也需要有所体现。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很多性侵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未必是“恋童癖”(组图) - 2

制作、传播“儿童色情”是罪恶产业链中一环

《财经》:根据媒体报道,中国也存在“N号房”现象,即在一些网站或论坛散布儿童色情制品。据你观察和了解,中国存在哪些值得警惕的网络儿童性侵或者性剥削现象?

苏文颖:其实从现象上来说,中国和其他国家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类行为在不同文化、族群、阶层中都普遍存在。

《财经》:目前中国在打击和治理儿童性侵和性剥削犯罪方面,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和措施?

苏文颖:《刑法》中涉及到儿童性侵和性剥削的相关罪名主要集中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是有针对性的重要司法政策。此外,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提出加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猥亵罪和强奸罪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他几项罪名则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别之下。此外,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

举例来说,关于网络上传播的儿童性侵/性剥削视频,视频中成年人对儿童实施的行为本身涉及猥亵罪或者强奸罪;如果是其自行拍摄并上传网络,视情况可能还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财经》:对儿童性剥削、性侵方面的打击和治理,中国应该在哪些方面引起重视?

苏文颖:首先,《刑法》中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是“一揽子规定”,包含了成人和所谓儿童色情。而仅仅“持有”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也不违法。

然而,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过程是一条罪恶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其必然伴随着线下及线上的性侵儿童犯罪行为。制品被传播后有相应的受众,有些甚至愿意付费观看和持有,从而再催生了下游继续制作这类视频,导致一波又一波的儿童被侵害。

因此,建议将儿童色情或者说儿童性剥削制品从一揽子的“淫秽物品”当中单独划分出来,这样就可以考虑把“行为的结果”(视频图像等制品)和“行为本身”(性侵、性剥削儿童)一起放在“性侵儿童类犯罪”这样一个大的法律框架下,系统地应对这一问题。

在这一前提下,参考很多国家的立法,宜将“持有”儿童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性同意年龄14岁值得商榷

《财经》:结合最近热议的韩国“N号房”事件、“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针对儿童性剥削、性侵背后的法律困境,有些法律人士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比如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等,你认为在立法层面有哪些域外经验可以借鉴?

苏文颖:很多国家在其打击性侵儿童的制度设计中吸纳了针对未成年人的“grooming”(性引诱)这一概念,这也是基于对性侵儿童行为的深入认识而采取的举措。

其实很多针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都有一些行为的铺垫。加害者往往会通过一系列行为(送礼物、表示关心、提供帮助等),引诱、哄骗、控制未成年人对其形成信任甚至依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一步步达成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性引诱(online grooming)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处于这类关系中的未成年人往往被精神和情感控制,其身边的人也很难产生警觉,导致罪行被发现举报的可能性更低。即使被举报,这种前期的铺垫也可能导致受害者的指控遭到质疑。承认这一行为模式的存在,提高公众和执法人员的意识,在预防性侵儿童犯罪上是很有意义的。

另外,中国法律中的性同意年龄(age of sexual consent),目前《刑法》中认定的是14岁,也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特别是当前各种网络信息良莠不分,网络社交又让孩子能接触到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展,14岁时就能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判断作出性同意值得怀疑。

观察国外的立法例,高于14岁的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并不少见。就以美国为例,其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均在16岁-18岁这一区间。

最后,法律中较为狭窄的、基于传统性别意识的性侵害/性暴力犯罪定义,往往会使一部分受害者无法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比如中国的男性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加害人只能定强制猥亵他人或猥亵儿童罪,定不了强奸罪。而强奸罪(包括强奸幼女)的构成里对“性交”的定义也过于狭窄,导致很多情节其实很严重的性侵儿童犯罪也不能认定为强奸。建议参考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性侵、性剥削儿童这个痛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的专门立法,对一些已经明显过时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有效打击针对儿童的性侵和性暴力犯罪,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

当然,除了立法和司法,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都需要加入进来,共同预防和打击这一犯罪,并帮助受到伤害的孩子从其所遭受的创伤中恢复过来。

要强调的是,她(他)们是可以恢复的,遭受这些并不意味着人生被彻底“毁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不愿被叫“受害者”(victim),而自称“幸存者”(survivor)。

联合国儿基会官员:很多性侵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未必是“恋童癖”(组图) - 3
示意图

消除儿童性剥削,科技公司应有所作为

《财经》:联合国儿童买卖和性剥削问题特别报告员莫德 德 布尔-布基契奥(Maud de Boer-Buquicchio)近日在日内瓦提交工作报告,敦促各国必须加快努力,并采取协调一致的全球对策,以消除对儿童的线上和线下买卖和性剥削。您如何看待她的提议?

苏文颖:同意她的提议,在这一议题上的全球协作刻不容缓。除了你提到的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去年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四届会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议程中,通过了一项题为《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决议(A/C.3/74/L.6)。

决议敦促会员国将(包括线上实施的)对儿童的性剥削定为刑事犯罪,并加强打击力度。决议还吁请会员国根据国内法律框架和适用的国际法,酌情通过司法协助和引渡等途径,以及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协作,打击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侵害,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查明受害者并为其提供心理干预、创伤咨询和康复服务,同时尊重和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权。

决议还指出要认识到国际、区域与双边伙伴关系和举措的重要性,特别点名肯定了We PROTECT(我们共同保护——终止网络儿童性剥削全球联盟)的努力。

“ 我们共同保护—— 终止网络儿童性剥削全球联盟”(We PROTECT Global Alliance to End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Online)是一项全球行动,目前由91个国家、国际组织、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加盟,旨在通过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终止儿童性剥削。中国以及中国的腾讯公司都是这一联盟的成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从联盟成立之初就一直在积极参与和推动We PROTECT的工作。

《财经》:针对消除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儿童性侵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有哪些建议?

苏文颖:之前提到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A/C.3/74/L.6)给出了很多指引性、方向性的建议,而We PROTECT全球联盟则对此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应对和治理框架,分成六大主题板块,分别是:政策立法、刑事司法、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性服务、技术平台、社会参与、研究分析。并且给出了在国家层面上比较具体且可操作的示范策略框架。

此外,由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全球合作伙伴(Global Partnership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等促成,并由联合国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推动的INSPIRE——一项预防和应对针对儿童暴力的框架,也提出了应对暴力、侵害和剥削的七个战略,当然也适用于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暴力。

总之,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现真正有效的多部门联动,同时破除一些陈腐的观念,推动儿童保护态度和行为的转变。与此同时积极推动更密切的国际司法协助和技术合作,分享经验和做法,合力打击跨国的网络性侵和性剥削。显然,这绝非一日之功,需要更多人锲而不舍、从我做起的努力。

《财经》:针对儿童网络性侵问题,网络科技企业应该有哪些作为,是否应该赋予网络科技企业和监管者更多的责任?

苏文颖:这几年硅谷对于“技术伦理”展开了热烈讨论,中国的科技公司也提出“科技向善”的愿景。对于包括网络性侵在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科技公司当然应该有所作为。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有所不同,互联网企业确保自己的平台和服务不被用于侵害孩子,这理应是其合法合规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此类企业的责任,并督促企业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的顺畅衔接,例如平台的识别、举报、删除等机制与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对接。同时行业协会和组织还可以出台进一步的流程指南和行业标准,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例如及时转介未成年人受害者接受支持性服务,加强平台上的预防措施等。

对执法部门而言,追赶迅猛的科技变革难度很大,需要技术公司的帮助。科技行业和私营部门在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手段监测、识别和消除儿童性侵/性剥削制品,以及识别受害人和追踪犯罪分子等方面能够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有着海量用户的头部公司,还应该发挥自身的平台或传播优势,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公共宣传,特别是针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素养课程。

对于那些未成年用户基数较大的企业,还应该尝试开展安全、符合伦理和用户调性的青少年调研和参与活动,了解孩子的挑战、困境以及他(她)们对此的看法和应对情况。

转载声明: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态度,不代表我方观点。今日新西兰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email protected]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5)
翟小翟-翟小翟 2020-04-16 回复
合法年龄应该改成十六岁,性行为有可能导致女孩怀孕,十四岁若怀孕是很伤害女孩的身体的。
王小飞在努力 2020-04-16 回复
女人不瞎搞,不是对你们男人的一种保护吗?难道你们男人都想娶个不会生孩子的女人回家吗?都想娶个以后可能连子宫都保不住的女人吗?
王宇航-1992 2020-04-16 回复
提高性接受能力解决不了问题,普及性教育才是根本。父母和老师不教,别的人会帮着你教,而是获取的不是正确的知识。女人也有需求,别太把女人当成受害者。关键是怎么让伤害最小。
康一在南卡 2020-04-16 回复
女人就是受害者,女人的身体结构脆弱,过早性生活容易带来妇科病,导致不孕,提高到18以上都不过分,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性教育普及,男的全部死光吧。
Irene_宝宝 2020-04-16 回复
加强有个屁用。人家根本就是不立案。蛇鼠一窝。你加强个一万倍有你咋的。人家就不认可。又不是没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叫强奸懂不。这个明显是利用其不对等的优势强迫人家发生性关系的。就算说了也不是她自己真实想法。你没看媒体天天说那个畜牲又什么什么证据。那女孩子提过几次。有权有势法律算个屁。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分享新闻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