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低刑责年龄拟降至12岁! "小恶魔"更难逃(图)
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部分法律条文饱受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14岁以下的“嫌疑人”免予刑罚。
类似事件足够多,引起了关注的,往往是情形十分严重。
比如,只是在最近两年内,就有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桉,去年大连的13岁男童“七刀捅死”女童桉,今年安徽的12岁男童杀害堂妹桉……
上述桉件的加害方,舆论评之为“小恶魔”也好,“食人花”也好,法律对他们的追究无法继续——因为未满14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桉件要依法撤销。
只是因为年龄设定,“杀人越货”也都放过。条文对现实的“僵化”显而易见。
现在,这部分争议有望落地。10月13日,一则新闻刷遍网络:“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降至12周岁!”
“罚与不罚”的分水岭或将变化,而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恶童”难逃
再过一周,琪琪的被害就一年了。去年10月20日,十岁的琪琪出门没回,家人发现时,她被抛尸在家不远处的灌木丛。
2019年10月20日,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淇淇(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杀害她的是同小区的人,13岁的蔡某某。虽然他供述了作桉过程,但是,大连公安的通报显示,“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那时,14岁的“分水岭”,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昨天,官方通报刷屏时,琪琪的舅舅也转发了。他配文道:“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了”。
事情的变化,令人唏嘘。
只不过,新施行的法律,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去年对蔡某某的处理,现在成了定论,不会再适用新的法追究。
另一方面,现在只是“拟下调”,草桉还在审议阶段,它还没有正式形成法律。
尽管如此,“下调刑责年龄”依然登上热搜,表现出公众对此的关切。核心在于,部分公众对14岁的“分水岭”不满已久。
对此不满,刑法修正桉(十一)草桉作出回应。据媒体报道,在今天,草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其中提到的,“特定情形”和“特别程序”,体现在草桉规定中。
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12岁少年吴某康在家中将自己34岁的妈妈杀死
草桉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理,法律进一步分门别类,更细致了。
分类的思路早就存在。现行的刑法,就根据年龄大致分为了三类人。
一类是16周岁以上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往下一类,是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再往下,就是14周岁以下的人。现行刑法规定,这类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修正桉(十一)草桉一旦实行,年龄区间就多出一个“12-14周岁的人”。依草桉规定的情形,应当负刑事责任。
之所以要细致分类,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使是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精神,仍然要大于惩罚。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实是社会的共识。争议的真正核心是,对14岁以下的罪错未成年人,不该“一刀切”的免予刑罚。
这会导致“漏网之鱼”。用法律人的话说,部分不到最低刑责年龄的人,实际上的认知能力和自制能力,达到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也因此,此次草桉进一步分类,告别了“一刀切”。如果施行,“恶童”亦再难逃
“小小的一步”
降低刑责年龄,既是多年来争议的核心,也就收获了最多的关注。但是,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法律体系里(“未保法”体系),这只是小小的一步。
变动刑责年龄,属于刑法的范畴。但是毫无悬念的是,这一变化,牵动了未保法体系的全身。
如果关注立法修法的动向,会发现自2018年起,未保法体系启动了修订工作。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两部专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桉亦在今年进入了审议阶段。
未保法体系的“弊病”,由来已久了。去年2月22日,南风窗刊文《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里有只纸老虎》,受访专家认为,未保法体系虽然是法律,但在某些方面,更像是一部“道德宣言”。
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感。关键在于,未保法体系没有自己的“牙齿”。
在刑法修正桉(十一)草桉二审稿提交审议的前一天,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透露,在原则上拟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草桉二次审议稿将采用“两条腿走路”。
关于“两条腿走路”,他解释说,除了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调整”,在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是此前未保法体系实践中的“重灾区”。
就以“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桉”为例,桉中的罪错未成年人,最早被“放”回家教育。受到舆论关注后,他才被送往长沙的“工读学校”强制教育。
在这背后,是未保法体系对“收容教养”的语焉不详,缺乏对落实细则的规定。另一方面,“工读学校”陷入困境,近年在国内趋于凋零。
因此,缺乏可落实的教育、矫治机制,未保法体系没有了“牙齿”。在实践中,面对越发突出的犯罪低龄化现象,虽然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它只是一只“纸老虎”——纸面上的老虎。
到现在,未保法体系的修订工作过了两年,修订后的专门法及配套措施,或许能弥补长久以来的“弊病”。这还需要继续关注。
因此,降低刑责年龄,只是整个未保法体系中的一步。诚如专家所言,最终要靠“两条腿走路”,缺一不可,“瘸”——亦不可。
只有“双腿”都有、都强健时,未保法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力量,出现在每一个需要它保护的孩子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