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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法: (八) 资本利得税(CGT)五步法第一步(一)

2020-11-27 来源: 亚太律政月旦评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专题导读

在上一期的月旦评税法文章中,我们为大家分享了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CGT)的基本结构。本期的月旦评税法文章,我们将开始为大家介绍资本利得税(CGT)五步法中的第一步:定位资本利得税(CGT)事件。

文章导读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1997 (Cth)中,div 104明确列出了十二种主要的资本利得税(CGT)事件。本期我们将着重介绍前三个类型:

1. 处置资本利得税(CGT)资产

2. 资本利得税(CGT)资产所有权转移前使用该资产

3. 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灭失

1. 处置资本利得税(CGT)资产(CGT Event A1)

处置资本利得税(CGT)资产是资本利得税(CGT)事件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中,处置是指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包括买卖或依法处置等。但是,如果因为更改信托受托人所导致的所有权变更,或者是实际受益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则不构成资本利得税(CGT)事件。[1]例如,土地划分,或者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转为份额相等的按比例共有(Tenancy in Common)都不属于资本利得税(CGT)事件。

2. 资本利得税(CGT)资产所有权转移前使用该资产(CGT Event B1)

如果纳税人和另一个公司或个人达成协议,将纳税人享有的使用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或个人,并且在上述协议结束前,该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发生变更,那么这样的协议就属于一个资本利得税(CGT)事件。而使用权转移的时间将被认定为资本利得税(CGT)处置发生的时间。[2]这类时间的典型例子包括分期付款购买(Hire Purchase)、房产出售回租等。

3. 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灭失(CGT Event C1, C2, C3)

顾名思义,只有在纳税人丢失资本利得税(CGT)资产,或者资本利得税(CGT)资产损毁的情况下,方能构成资本利得税(CGT)资产的灭失这一事件。[3]针对无形资产,灭失的标志可以是权利登记到期、专有权利终止等情形。[4]

此类事件的特殊情况是购买公司股权的期权。当这种期权到期未行权,或者期权被撤销时,可以认为该项资产灭失。

澳大利亚税法: (八) 资本利得税(CGT)五步法第一步(一) - 1

结语

本期的月旦评税法文章,我们介绍了定位资本利得税(CGT)事件的前三种类型。接下来的几周时间,我们会持续展开探究资本利得税(CGT)事件的其他类型,敬请持续关注。


[1] Income TaxAssessment Act 1997 (Cth) s 104-10.

[2] Ibid s 104-15.

[3] Ibid s 104-20.

[4] Ibid s 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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