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抚养权 vs 独立看护权
在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可以分开进行的。而作为澳洲法院最为看重的小孩利益问题,离婚后小孩是否可以得到妥善安置,通常会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等诸多方面。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也会为了争夺小孩的抚养和监护权而打的不可开交。
在今天的文章中,笔者就将带领大家了解在争取未成年小孩的抚养权与监护权过程中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PART 01
独立抚养权- 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简单来说,独立抚养权是指父母一方获得的对未满18岁的小孩进行长期且单独抚养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获得独立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在不得到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全权为小孩制定决策,包括小孩可以去哪所学校、小孩可以和谁居住、小孩可以与父母另一方有多少接触等,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抚养权并不能从法院自然取得,而是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且得到法院批准后才能取得。要知道,当澳洲法院在判决小孩抚养及监护问题时,一般会默认小孩归父母双方共同抚养,除非父母一方可以说服法院,证明共同抚养对小孩的成长和发展不利。
比较常见的证明理由就包括,共同抚养可能会让小孩陷入家暴和虐待的风险,或父母双方完全无法就小孩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等。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共同抚养的确不利于小孩的成长,那么小孩的抚养权一般会被交到更适合抚养小孩的一方手中,如果双方均不适合抚养小孩,法院将把小孩的抚养权分配给父母双方之外的其他人,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其他与小孩一起居住的人。
PART 02
独立看护权– Sole Custody
独立看护权是一个比较容易和独立抚养权相混淆的概念。虽然两者的称呼不同,但本质区别并没有太大。相比之下,独立抚养权更侧重于抚养人对小孩的决策权,而独立看护权更侧重于看护人与小孩共同居住权,以及阻止非看护人接触小孩的权力。
但在当代法律语境下,独立看护权一词已经慢慢退出了家庭法的舞台,离婚双方在离婚后都有权力与小孩接触并保持亲属关系,加之申请独立抚养权其实就相当于申请了独立看护权,因此,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希望得到照顾小孩的权力,申请人只需要向法院申请独立抚养权即可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