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家庭法:相对于法院签发的同意令,选择财务协议的"坏处"有哪些?(组图)
前言
在澳大利亚,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只有两种情况是法律所允许的、处理财产问题的方式。一种就是财务协议 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另一种就是法院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
很多客户提出过同样的疑问,那就是有财务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还有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我该怎么选择呢?
我们特此撰写两篇文章来探讨一下,选择财务协议的好处和坏处分别是什么,但如何选择更有利于您,还是要咨询您的律师再做决定。
此篇:选择财务协议的坏处
什么是财务协议和同意令?
关于什么是财务协议,以及何时可以考虑签订一份财务协议,请参看我们过往的文章:
澳大利亚家庭法:什么是财务协议?
同意令,英文为consent orders,可以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可以是涉及到财产处分问题。当双方经过沟通可以达成一致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同意令,使协议能够具有更确定的法律效力。
此处须多提一句,财务协议,即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也称作financial agreement,也是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但相比同意令,少了一道法院的认可。
的确有一些情况,因为当事人的过失,或因为办理协议的律师的专业失误(例如 律师的双方代理行为,此处律师职业道德问题,请参看我们过往的文章:律师职业道德),可能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财务协议的“坏处”
1.接下来我们针对,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 s90C和 s90D 拟定的财务协议来探讨一下,相对于同意令,财务协议的“坏处”有哪些:
2.针对家庭法 s90F(1) 条款的内容,存在模糊地带。想要使财务协议有效,必须满足家庭法 s90G条款的要求。
3.如果协议没有满足相应的法律硬性要求,协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对于处理该案件的律师,需要非常的谨慎以避免职业过失索赔的风险。
5.签订者中的任何一方,均需要获得独立的、针对该协议条款的法律意见。一份条款内容、权利义务拟定很详尽的协议,是会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工作时间的,同时会产生相应的律师费用。
6.在家庭法 Part VIIIA 中没有非常具体的说明要如何去做财务信息披露(关于财务信息披露义务,请参看我们过往的文章,财务信息披露义务)。
7.签订协议的过程,并没有经过任何的法院庭审程序。
8.资产过户类事宜,要审慎考虑印花税、资本利得税问题。
9.财务协议本身是不可以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若要涉及第三方,须以附加协议来处理 (例如,退休金协议)。
10.与财务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的繁杂。财务协议确有在未来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 (例如,是否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是否存在律师的双方代理行为?),而哪些原因可以造成财务协议被判定无效的结果,法院或者法条至今也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给出答案。换句话说,也就是都会因个案情况不同而不同。这也是为什么家庭法案件的诉讼很多,且时长可达几十年。
11.财务协议并不会在法院进行任何注册程序,只有在签订方之中的任何一方,想要向法院提出,对于该财务协议的异议时,法院才会知晓该财务协议。
12.如果签订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具体某些条款有很大的意见分歧(通常是资产的分配细节),长时间的沟通协商也会造成律师费的大幅度增加。很多时候长达几个月的协商依然无果,又需要安排家庭纠纷解决程序,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关于何为家庭纠纷解决程序,请参看我们过往的文章,澳大利亚家事法100问:(三) 家庭纠纷解决程序。
13.财务协议的内容,相关条款的起草工作,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非常高,需要明确的表示签订方完全了解协议,且没有受欺骗、受胁迫。
14.可能会出现一些后续的特殊情况,导致财务协议无法被执行,或者执行不能。
15.财务信息披露的义务是一种持续性的义务,随时有变更,需要随时遵守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信息给对方。
结语
两人确定关系,就可以考虑签订一份财务协议,而不是等到关系破裂时才花大笔的律师费去处理。
在您有比较多的资产时,就可以考虑拟定一份遗嘱,而不是离世之后,留下戏剧一般的争夺遗产问题。
与别家公司商谈合作时,先请律师做一下尽职调查,再签订合同,而不是货款转出后,半年都收不到货物,也拿不到退款。
一句老生常谈,送给各位读者。
请试着将法律服务前置,着眼于风险控制/风险管理,而不是出了问题后,再请律师来力挽狂澜。
亡羊补牢,当属无奈之举,而破镜难重圆,才是人间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