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修订《区议会条例》 增加DQ机制(图)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去年在《施政报告》中预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将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据港媒今日(1月5日)报道,修订后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将涵盖区议员和推举特首的选委会委员;为配合有关修订,《区议会条例》亦会一并修订,以厘定违誓的后果和机制。
目前《宣誓及声明条例》仅涵盖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人员、行政会议议员、立法会议员和行政会议秘书及副秘书,其他公职人员未有包括在内。而去年七月起正式实施的香港国安法订明,香港民众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据了解,政府将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公职人员”的定义将远超以上几类人士,而新增类别中将包括区议员和选委,“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这两类人士都肯定属于公职人员”。
消息称,政府为配合宣誓修例,很可能调整和修改《区议会条例》,加入条文以厘定违誓的后果和机制。消息补充称,当局目前未有最终定案,不过修例机会甚大。倘决定修例需获立法会通过,预料可在立法会顺利通过。
根据《区议会条例》24条《丧失民选议员资格的情况》的章节,当中提到在多个情况下,民选议员将丧失担任议员资格,包括成为司法人员、已被裁定犯叛逆罪、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等。惟上述规定并未包括违反宣誓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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