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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我可以争回被前任欺瞒转移的财产吗?

2021-01-28 来源: 澳洲法律论坛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澳洲,对于有关财产分割的纠纷,家庭法院通常会下达财产决议令(property settlement orders),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决定当事双方之间的资产分配问题。但是,有时配偶一方可能会以欺瞒的方式转移或处置有关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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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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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要求各方及时、全面、坦率地披露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处置,《 家庭法规则》第13.04条 (Rule 13.04 of the Family Law Rules 2004)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分居前的12个月内或分居后的任何时间,则处置其财产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披露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不阻止当事人处置财产的行为本身。当事人可以处置财产,但是其需要及时向对方披露该行为。

二 家庭法院的“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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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家庭法》第106B条( section 106B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赋予了法院“长臂管辖”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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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B条的作用是阻止当事方进行阻碍或规避家庭法院命令的交易。该条法律的有力之处在于,它允许法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交易,包括不动产转让。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第106B条采取撤销交易的措施:

1.在家庭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不动产转让;或者

2.当家庭法诉讼在可被预期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不动产转让;

3.该处分措施有可能破坏现有或者可预期的法庭命令。

第106B条的施行,并不要求处分资产的当事人具有破坏法庭现有或预期的命令的故意意图。只要有关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客观上具有破坏法庭现有或预期的命令的影响即可。如果有关资产处分导致家庭资产池价值减少,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达到影响法庭命令效果的作用。例如,如果在分居前后,配偶一方决定出售其资产或将该资产赠予给其家庭成员,那么家庭法院有权下令将购买者加入诉讼,并下达命令撤销该交易。

根据第106B(1)条提出的命令申请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诉讼的当事方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可能因该桩交易而无法使其收回债务)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其利益相关的任何其他人提出申请。对此,我们可以从《家庭法》第106B(4AA)条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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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但是,第106B条并非在所有财产转移的情形下都适合适用, 因为如果适用第106B条款,那么法庭一般会将第三方纳入到法庭程序中来,而这将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对于一些价值较少的财产转移,法庭可以简单地将该财产“加回”(add back)到资金池中。例如,如果某价值2万澳币的汽车已被配偶A转让给另一方,那么法院可以将已被配偶A处分的这辆汽车的价值加回到当事方在整体资产池的份额中,以待后续分割。

三 如果善意第三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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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方善意购买者购买了上述资产,也就是说,第三方在购买该资产时并不知道该桩交易涉及其他人的利益,那么法庭通常会考虑善意购买者的利益并可以下达命令保护他们,但是这并不意味法庭能为他们提供绝对的保障,法庭依然仍然有权酌情下达撤销交易的命令。法庭尤其重视撤销那些显然是虚假的,企图影响法庭公正审理的交易。

在处理与善意的购买者有关的案件时,法院可能会考虑买家在交易时是否:

1.知晓到另一方的利益;

2.在其进行合理询问以后,应该并且本应知情;以及

3.该处置有可能破坏现存或预期的对当事方的主张有利的法庭命令。

简而言之,配偶一方通过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来应对另一方已经提出的,或者预期会提出的家庭法诉求,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好处。

如果您想争取更多份额的财产,那么更好的做法是突显您对家庭所做的任何贡献,以最大程度地争取资产池中的份额。试图或实际处置资产或将其赠予、低价出售给第三方,只会使当事人在法庭眼中看起来很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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