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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企业账户:一个历史的螺旋(图)

2021-02-09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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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创新性,堪称非银行支付领域的“根本大法”。也正因如此,有关“支付账户”的界定才值得思忖再三。如新规第2条所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读罢该条,一个疑问油然而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开立支付账户了吗?要想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勾陈过往,且作一番探幽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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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账户:账户的最初形态

回溯历史,“账户”一直就是指“企业法人账户”。早在十六世纪,随着“复式簿记法”(double-entry accounting)的出现,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经济主体第一次以“会计主体”,也就“账户”的形式出现在资本会计制度中。自此,资本主义中所有的生产、交易和金融行为都可以简化为“资产=负债+所有权”的借贷方程式。恰如经济学家熊彼特所指出的,资本主义起源于复式记账法:“资本主义实践将货币单位转换成为合理的成本-利润计算的工具,复式簿记法是它高耸的纪念塔。”

历史的细节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美国历史学家范岱克(Paul A. Van Dyke),曾对比过十八世纪欧洲各国与美国对华贸易的帐薄:欧洲各东印度公司都是账册凭证齐全,能准确地提供给母国总部作为决策参考;广州、澳门的美国商人则只有一本简单的航海日志兼做账本;而同时期活跃于珠江口的中国帆船(Junk),几乎没有留下任何簿记记录。没有账户以及会计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演化为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而这,正是黄仁宇先生痛陈缺乏“数目化管理”导致明朝衰亡的重要原因。

近代金融体系建立后,企业法人账户被嵌入到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体系之中,账户成为企业与金融部门的连接点,账目则成为两者贯通的基本标准。随着收入货币化,个人账户后续得以出现,但其主要功能只是为企业法人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而非使用资金和接受服务,其地位是依附性的和不重要的。

电子商务下个人账户的兴起

二十一世纪的电子商务彻底改变了传统贸易,以阿里巴巴、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获取、集合、处理和传输数据,将大公司主宰的贸易,转变为无数个体聚集的社区,实现了新时代商业模式的扩张。放宽视野看,电子商务在根本上颠覆了工业经济,正如周子衡先生所洞见的,它使得工业时代的“无限制生产”转换到“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交易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任何支付方式”的“无疆域交易”。在这个新市场中,以个人为主体的“网络支付账户”开始兴起。

与工业时代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不同,从电子商务成长起来的网络支付账户主要依托于平台企业,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一转变首先源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使得在商业银行以外开立高效、廉价、安全和随时随地的账户变得可能。更重要的是,伴随着场景革命的来临,支付创新从产品端向应用端快速发展,平台企业所提供的支付账户不但本身就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而且,它所具有的“交互服务媒介”特征,令其汇聚了权利凭证、数字档案、在线对外活动身份等多种功能,乃至成为数字时代的“数字身份”。

产业互联网:企业法人账户的回归

数字化转型没有终点,个人账户也绝不是终点。

实际上,当互联网进入下半场,生产方式智能化、产业形态数字化、产业组织平台化的“产业互联网”开始浮现。在路径选择上,不同于德国和美国实践的B2B2C的道路,中国反其道而行之,率先提出并实践C2B2B的道路,也就是从用户端出发,逐渐向上游扩展,从连接消费者到连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从连接消费者场景下的人到连接工作场景的人,从而将数字连接扩展到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这意味着从“个人的数字化(数字身份)”到“企业的数字化(数字企业)”转变,后者既包括企业内部生产和组织的数字化,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平台之间的有效链接和网络协同。

链接和协同必须有所依托,这就是企业的数据与账户。作为数字价值链的身份标识,账户是数据汇聚、分析、流通、共享的核心。在C2B2B的流程中,从优化供需匹配效率到生产质量管控,从分销上的追踪溯源到服务商的体验升级,平台以建构生态的方式对开立账户的企业不断赋能,企业账户变得不可或缺。正如Prospect Avenue Capital创始人廖明先生所言,除非合并一个“数据岛屿”,否则消费大众市场制造商将继续游离在新的零售生态系统之外。犀牛智造(Rhino)就是这一产业互联网的先驱者,它利用阿里巴巴庞大的消费者数据,帮助服装企业预测哪些单品会畅销,使大规模生产定制成为可能。

总之,产业互联网大大拓展了支付账户的范围和功能,并为支付账户的泛金融化及其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开辟了道路。

回到监管初心:促进竞争与功能监管

从工业时代的企业法人账户到电子商务的个人账户,再到产业互联网时代的企业法人账户,恰好是一个上升的螺旋。

以此观之,《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企业法人排除在支付账户之外,既没有看到企业在产业互联网时代的迫切需求,也未充分认识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赋能作用。事实上,在大量垂直类B2B的支付业务中,拉卡拉、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已经深入到企业采购、交易、销售、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为商业银行不愿触达或服务效率不高的企业提供了定制化、整体性的支付解决方案。

新规首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预警、认定和监管,彰显了“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开放与竞争的原则”。促进竞争的最好手段就是放松市场准入、增加服务和商品供给。倘若企业法人无法开立非银行支付账号,那么新规不仅限制了它们的选择权,还有损那些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市场的集中度反而会不当提升,这恰恰有违监管的初衷。

正如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所强调的,“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纳入统一支付监管框架,承担同等义务、享有相同权利,不区分业务范围和刻意分裂市场,促进各方尽其所能面向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支付服务,才是“功能监管”和“公平竞争”的真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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