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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首案:唐英杰煽动分裂及恐怖活动罪成,各方热议案件标志意义(组图)

2021-07-27 来源: BBC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转载自BBC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首例《香港国安法》案件,24岁被告人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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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同日深夜依照北京命令将该法颁布生效。唐英杰被控于7月1日下午,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字样旗帜的摩托车到湾仔撞向三名警员,致警员严重受伤。他否认所有控罪。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杜丽冰、彭宝琴、陈嘉信星期二(7月27日)裁定,该口号的“自然而合理后果”是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被告人把摩托车撞向警员是故意挑战香港法治的象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庭押后至星期四(29日)听取辩护方求情后再行判刑。

根据《香港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被判监十年,“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恐怖活动罪”被裁定有罪,作为交替控罪起诉的“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毋须处理。

这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在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指示不设陪审团之下初审刑事案件,由《国安法》指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审讯以英语进行,历时15个工作天。

律政司一方称,此举旨在“保护陪审员的安全”。唐英杰一方在开审前曾就此安排提出司法覆核抗议,但司法覆核诉讼申请被高院原讼庭与上诉庭先后拒绝。

法庭认为《香港国安法》创立了“一种全新的刑事审讯模式”,而陪审团审理案件只是一个常规,且律政司依照《国安法》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审案属于检控决定,受香港《基本法》保障,不得干预。

香港警察星期二发表了最新罪案统计数据。声明称:“截至2021年6月30日,警方共拘捕117人,涉嫌‘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势力’、‘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分裂国家’,部分人亦涉嫌‘发表煽动文字’、‘欺诈’、‘洗黑钱’等被捕,当中64人已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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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杰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国际特赦组织评论说,唐英杰案的裁决是香港人权“关键而不祥”的一刻。该组织质疑判决有违国际法,即除非任何表达构成实质威胁,否则不得将之刑事化。

国际特赦组织亚太区主管亚米妮·米什拉(Yamini Mishra)说:“今天的判决凸显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在这座城市表达某些政治意见,现在正式成为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囚终身。”

流亡英国的民主活动人士罗冠聪评论说,唐英杰案是”政治样板审判“,破坏法治精神,司法体系被”武器化“以镇压异己。

罗冠聪发表书面声明说:“判决把唐英杰这样的普罗大众描绘成‘恐怖分子’,从而把迫害示威者与颁布《香港国安法》正当化。法庭透过宣告‘光复香港’口号能被视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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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意义

案件检察官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与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开审时,控方作开案陈词,指出《香港国安法》在6月30日深夜颁布生效后,7月1日有群众在香港岛示威抗议,被告人唐英杰驾驶摩托车,约15:00来到湾仔,当时车上插着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及英文大写“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口号的黑色旗帜。

案情指出,被告行驶沿途有民众欢呼,他其后三度冲过警方防线,最后在湾仔谢斐道及柯布连道交界撞上第四道防线,造成三名警员“严重受伤”,伤势包括拇指移位、多处触痛、手脚瘀伤等。

唐英杰被起诉《香港国安法》下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以及《道路交通条例》下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作为“恐怖活动罪”的交替控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情节较轻者,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最高罚款5万港元、监禁七年。

公诉方引述专家报告解读“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意义,而这也成为了庭审过程中大多数时间的争辩焦点。香港媒体普遍把这句口号简称为“光时”。

在案发后隔天,特区政府曾发表声明称:“‘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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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意义成为这场刑事审判的辩论焦点。

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在这份控方专家报告中指出,“时代革命”意思是利用不同方法改变政权和社会系统,借此改变时代,其中包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光复香港”意思是香港沦陷敌人手中,须夺回香港,其中包含不承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并视中国为香港的敌人。

因此,刘智鹏认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作为香港政治语言,必然是为了将香港由中国分裂出去。

刘智鹏还指出,这句口号是前“本土民主前线”召集人梁天琦参加2016年立法会补选时提出并使用,而其意义在2020年并无改变。而在2019年7月21日——港铁元朗站袭击事件发生当天下午——示威者在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香港中联办)门外,向中国国徽投掷油漆弹并作出破坏,该等行为代表拒绝中国管治,意图颠覆国家政权。

刘智鹏的报告引用了香港警察一份统计“光时”口号出现在示威现场次数的报告。负责撰写此报告的高级督察张伟文作供称,他和队员观看了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间超过2000条网上公开片段,并在其中825条片段发现“光时”口号。在这389天里,有218天的示威活动中出现了“光时”口号,可见该口号常见于2019年示威。

由资深大律师郭兆铭(Clive Grossman SC)、大律师刘伟聪及大律师陈碧琪组成的辩护团队也提交了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与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峯共同撰写的专家报告。这份报告引用了数以百计访谈,和针对超过2500万条网帖进行的统计分析,认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与“香港独立”意思之间不存在密切关系。

李咏怡出庭作证时说,“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意指恢复失去了的旧有秩序,团结不同年龄喜爱自由的人,并在这个时代创造明显的改变。

控方曾质问李咏怡,她把“光复”翻译为“reclaim”,那么假若某人要求从中国取回香港主权,是否必然有推翻政权的含意。李教授对控方提问感到费解,她指出,香港不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既然以往不曾拥有过主权,则何以能取回主权。再者,她认为取回主权和推翻政权是两回事。

她还认为,港铁元朗站袭击事件是导致“光时”口号其后在其他示威场合被广泛使用的原因。虽然当天更早时候的中联办示威中已有人叫喊“光时”口号,但元朗事件的影响更为重要。理由之一是从隔天报章报道所见,元朗袭击事件得到的媒体与社会关注度“大幅抛离”了同日发售的其他事件。

李立峯出庭时则指出,在示威现场叫喊口号是一种与他人沟通的行为,当中涉及发出讯息者对接收讯息者会如何理解该等字眼的判断,因此不能单纯了解发出讯息者怎样解读信息本身。而在网民言论方面,如果“光时”等同港独,网民也许不会在帖文重复相似的字眼。

李立峯也不同意“光时”口号是在中联办示威上首次出现。他指出,2019年7月也发生过“光复屯门公园”与“光复沙田”游行,香港市民对“光复”已有记忆。

李立峯还指出,刘智鹏认为“光时”对每个人来说均只有一个解释的想法“太刻板”。刘智鹏认为“一旦每个人对同一合成词有不同解读,人们就无法沟通”,李立峰反驳,假若所有合成词只得一个约定俗成的意思,世界上就不可能发生任何误解。

庭审过程总结所见,李咏怡、李立峯采用了社会科学与文化研究角度来分析“光时”口号,刘智鹏则强调要透过历史角度了解字词约定俗成的意思和用法。

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在结案陈词中称,“煽动罪”一项,只需证明被告曾向他人传达煽动信息。被告人驾驶插着“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摩托车游走香港岛,加上控方专家对口号的解读,说明被告人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

控方也质疑辩方专家李咏怡、李立峯并非中国语文或中国历史学者,其中,李立峯所作实证研究更是“不可靠也不相关”,他们的研究对法庭理解“光时”口号没有帮助,主张法庭不应该采纳两人证供。

郭兆铭资深大律师反驳,李咏怡是政治学者,李立峯是传播学者,两人在各自领域均是知名学者,是解读口号最合适的人选。相反,控方专家刘智鹏非统计学和社会运动专家,其解读“光复”的意思追溯到数千年前,比李咏怡、李立峰更过时,难以立足。

此外,辩方质疑,刘智鹏曾于2019年7月27日,作为岭大协理副校长,陪同岭大校长郑国汉、副校长莫家豪现身于“光复元朗”游行,他当日明显参与了示威,且并非不知道示威目的。刘智鹏曾解释当时只是为了关心在场的岭大学生。

三位法官在判决书中表明接纳刘智鹏教授的意见,“光复香港”与“时代革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语义联系”,而李咏怡教授与李立峯院长的分析并无用处。再者,法庭认为三位专家其实都认同这句口号”至少有能力“让人想起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

合议庭继而认定被告人展示带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旗帜,是足以煽动他人分裂国家,且被告人在展示该面旗帜时,是有意图要煽动他人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

“恐怖活动”定义

在结案陈词中,控方称案发时每道警方防线均有10至25名警员,而被告人的摩托车属“致命武器”,被告无视警员指示,三次加速冲破防线,最终造成三名警员严重受伤,显然其行为针对警员,为实现其政治主张而作出暴力行为,构成对中国中央政府的胁迫。

辩方反驳,被告每次驶近警员时均煞车拐弯,避免撞上警员,且被告人持有急救证书,当天携带用品到场,准备为受伤的示威者进行急救,没有计画实施恐怖活动。即使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属故意,其行为亦无意图胁迫中央或港府。

三位法官在判决书中首先驳回郭兆铭资深大律师所称,一个恐怖分子不会像被告人一样,作出在交通灯停车、带备急救包等行为。法官形容这是“断章取义”的主张。法庭认为辩护律师认定任何人要从事恐怖主义活动,都必然有其既定模式要跟从,而法庭并不认同有这样的“标准程序“存在。

反之,法庭接纳检方主张,针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不一定要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造成他人多严重的伤害,是量刑考虑因素,而非定罪因素。因此,即便单纯考虑车辆撞击,法庭也能肯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香港国安法》有关恐怖活动条文中所提及的,针对他人的严重暴力行为。

法庭还认定警队受命维持治安与公安,是法治的象征,对其作出“赤裸裸而严峻的挑战”,必然会让奉公守法的普罗大众感到恐惧,尤其让他们担忧其安全与和平的社会将变得无法无天。

总结而言,法庭认定被告人开摩托车撞向警员是故意挑战香港法治象征,当中涉及针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而该行为严重破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庭认定此举旨在恐吓普罗大众,以推动被告人的政治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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