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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DPA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看孟晚舟案中的玄机(图)

2021-09-28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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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耗费如此多的司法资源,加拿大也因本案承担了巨大压力,暂停协议中的事实陈述又做出了详细陈述,为什么还对孟晚舟如此宽大?

从美国DPA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看孟晚舟案中的玄机(图) - 1

沉寂数日的孟晚舟引渡案近日出现重大进展。该案8月18日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高等法院完成引渡程序全部听证,但法官宣布10月21日才会公布是否准许引渡的判决。正当人们等待不足一个月后的裁判结果时,北京时间9月24日晚10点多,美国媒体突然报道美国司法部已和孟晚舟一方达成协议,孟晚舟将获准回到中国;不足12小时后,孟晚舟已搭乘从温哥华到深圳的中国政府包机。

从美国联邦司法部的公布的文件看,孟晚舟和美国联邦司法部达成了公诉程序暂停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下文简称暂停协议)。那么暂停协议在美国法下是什么性质和效力?应该如何在程序上和内容解读这份暂停协议?这份协议又会对还在进行的对华为的公诉产生什么影响?

一、暂停协议——毁誉参半的检察工具

在联邦法律上,暂停协议是美国检察官(即司法部)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案件分流机制。总体上,美国联邦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有四种方式式:1)不起诉;2)起诉,但与被告方达成暂停协议;3)起诉,但与被告方达成认罪协议(Plea Agreement),最终以少量罪名起诉被告;4)以全部罪名起诉被告。(在公诉过程中,联邦检察官可修改起诉状,从而决定最终是以哪些罪名起诉被告。)

在第一种方式上,检方或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或因与被告达成了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而不起诉。在孟晚舟案件中,因为司法部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起诉协议已经不适用。而第四种方式则意味着控辩双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全程的、针锋相对的抗辩,案件将持续很久。若想早日结束诉讼程序,适合的只有暂停协议或者认罪协议。但认罪协议的问题在于,被告必须得至少对一个罪名认罪,意味着被告还是会成为罪犯。

而暂停协议由检方和被告达成,暂停协议中会规定一定的公诉暂停考察期(deferral period),在考察期内控方不再推进公诉程序,但被告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已,以表明被告已真诚悔改,纠正自己的错误;考察期满后,若被告履行了义务,检方将撤销公诉,未来也不会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这样,被告人也不会留下任何犯罪前科。因此,对孟晚舟而言,最佳的方案是暂停协议。

暂停协议的法律依据规定在美国国会1974年制订的快速审理法中,但相关实践在上世纪初即已出现。暂停协议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较轻犯罪,目的是为了矫正犯罪同时又避免给未成年人打上罪犯的标签。但上世纪90年代后,暂停协议的实践逐渐出现重大变化,适用对象主要变成了大公司。2002年,在安然事件造假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美国司法部全力追诉,最终安达信倒闭,造成巨大附带损失,包括2.8万人丧失工作,引发大量公众、官员不满,认为司法部的处理方式有问题。此后,司法部加大了暂停协议对大公司的适用力度,以求既能实现对大公司的处罚,又避免出现公司倒闭造成的大量人员失业。在暂停协议中,这些公司一般会被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全面完整的陈述和承认,配合检方还在进行的调查,缴纳巨额罚款,采取一定合规、整改措施,包括接受司法部派驻到公司的监督员。

但不久之后,公众又对暂停协议的大量适用产生不满。因为在大多数案件中,鲜有公司高管因为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公司,暂停协议似乎成为一种保护屏障。另外,众多暂停协议都规定了公司应缴纳巨额罚款,有统计指出,2005到2013年,不到300个暂停协议带来的罚款高达数十亿美元,这一点引发了对大公司及高管花公司钱使自己免罪的质疑。因此,近年来司法部又开始强调公司配合检方调查的内容之一就是如是供出有责任的公司人员,但统计指出,被追诉的主体仍是公司中低层。

总体来看,法律规定暂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在不科以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实现对轻微犯罪的矫正及相关被告人的改造,在公司犯罪的情况下,还要追诉相关负责人。但实践中,虽然暂停协议要经法院的批准,但其批准只是形式上的,法院无权审查协议,司法部主导暂停协议的拟订和签署,享有极大的权力。评论多认为暂停协议的实践已偏离立法目的,司法部已将其作为一种检察工具使用,特别是面对大公司时作为一种获取案件事实的工具。因大公司层级复杂、人员众多,没有内部人员的有效配合,刑事调查难度大。

二、解读本案中的暂停协议

了解了美国法下暂停协议的制度规定以及实际运行情况,孟晚舟案中的暂停协议便不难理解。

程序上看,因暂停协议要经过法院形式上的批准。经过美国司法部与法院协调,孟晚舟于纽约时间9月24号下午1点通过视频形式出席其案件主审法院—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庭审,在庭审中,法官主要确认了孟晚舟是否知晓并自愿签署暂停协议,并最终批准了暂停协议。随后,公诉程序暂停,美国撤回向加拿大发出的引渡孟晚舟请求,加拿大方宣布引渡程序终止,孟晚舟恢复自由得以离开加拿大。

实体上看,首先关于孟晚舟是否认罪了。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如果孟晚舟认罪,就不可能有暂停协议,而是认罪协议。但如上文所述,暂停协议往往要包含对相关事实的如实陈述和承认,在本案中的协议中,我们也看到了相关内容。暂停协议附带了3页多的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详细叙述了美方指控孟晚舟实施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的相关事实。针对引渡程序中的焦点问题,孟晚舟承认在与汇丰的香港会议上做了虚假陈述,也承认汇丰主要因为其虚假陈述决定继续维持与华为、Skycom的关系,从而有违反美国的伊朗制裁法案的风险;除此之外,事实陈述还包含了一些此前未公开的事件。

除了事实认定问题,暂停协议还规定了孟晚舟在四年的公诉暂停考察期应履行的义务。1)不能实施违反联邦、州、地区的犯罪。2)孟晚舟及其律师以及其他授权代表她的人不能发表任何明示或暗示暂停协议的达成是不自愿的或者协议包含了不实内容的言论。3)孟晚舟放弃所有的与本案有关的求偿权利。同其他暂停协议一样,本协议还规定了若孟晚舟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检方将会重新推动公诉程序,暂停协议附带的事实陈述将直接被作为双方认可的事实使用。

三、对整个华为案的影响

比较本案中的暂停协议和之前的暂停协议,可以发现本案中的对孟晚舟一方是非常宽松的。虽然有四年暂停考察期,但四年的起算日期是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之日,也就是2018年12月1日,这意味着2022年12月1日考察期就结束了,距现在只有一年多一点。第二,一般暂停协议中的巨额罚款没有出现,孟晚舟无需缴纳一分一厘。

对孟晚舟,美国耗费如此多的司法资源,加拿大一方也因本案承担了巨大压力;暂停协议中的事实陈述又做出了详细陈述,为什么还对孟晚舟如此宽大?

首先需要明确,孟晚舟只是美国司法部在纽约东区法院提起公诉对象之一,其他被告还包括华为公司和Skycom,在整个案件结束之前,这里的原因并不好判断。但可以推测的是,对华为公司的指控没有这么容易解决,孟晚舟在暂停协议中承认的事实很可能被用于对华为的指控。正如上文中对暂停协议的介绍所指出,评论认为暂停协议在实践中已被司法部用作获取信息的工具。很可能的情况是美国司法部用对孟晚舟的宽大处理换得孟的如实、全面陈述,从而可以有事实依据的处罚华为公司。

美国司法部的表态也表明了这层意思,负责本案的纽约东区联邦司法部办公室官员Nicole Boeckmann和联邦调查局助理局长Alan Kohler表示,暂停协议中的案件事实表明了孟晚舟与华为持续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也证明了美国司法部主张的孟晚舟及华为、华为其他员工联合欺骗相关银行的事实,而美国联邦调查局将不遗余力地调查那些在美国运营但藐视美国法律的公司。所以,如同其他一些涉及大公司的暂停协议案件,本案结果可能是孟晚舟宽大处理,华为被重罚,华为很可能要缴纳巨额罚款及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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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163 2021-09-28 回复
只有实力才是西方强盗唯一听得懂的国际通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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