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1月26日 °C-°C
纽币 : 人民币=4.2291

患者体内遗留纱布26天致感染 医院:故意留的(组图)

2023-06-22 来源: 封面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4条

6月20日,封面新闻报道武汉同济医院光谷院区在患者体内遗留3块纱布26天,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疑问,同济医院这样的大医院为何会出现这种问题。

21日,同济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纱布是有意留置在患者体内,曾告知一周左右来医院取出,“因沟通不到位”造成了在体内26天,其他问题不便回应。

患者体内遗留纱布26天致感染 医院:故意留的(组图) - 1

出院小结中未提及纱布(受访者供图)

此前,患者因体内感染投诉该院,该院曾回复称“纱布留在体内不会造成感染”。对此,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培认为,这起事件中可视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存在过错,且纱布长期在体内会造成感染。

女子术后发现3块纱布遗留体内26天

医院称“纱布不会造成感染”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武汉陈女士5月份在同济医院光谷院区住院治疗期间,曾两次接受手术。5月19日曾被采样活检,手术记录单上注明阴道塞入3块碘仿纱布。

患者体内遗留纱布26天致感染 医院:故意留的(组图) - 2

手术记录单(受访者供图)

5月25日出院后,陈女士身体一直不适,无法正常排尿,每次小便都要20多分钟,非常痛苦。到多家医院检查都没发现问题,一直服用消炎药也不见好转。

6月13日,再次到同济医院光谷院区门诊就诊,医生检查时发现了体内的纱布,并询问她最近是不是做过手术。之后,医生将纱布取出丢弃,告诉她恢复得很好。

陈女士忍受着疼痛前往住院部找操刀手术的医生询问,被告知“没问题”。当晚,陈女士曾出现发烧情况。次日,陈女士到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检查,被告知体内出现感染。

陈女士称,手术后医院未告诉她体内留有纱布,也未告知何时取出。

向市长热线投诉后,医院回应称“医务人员已告知出院一周左右取出纱布”“纱布在体内不会造成感染等相关情况”。

患者体内遗留纱布26天致感染 医院:故意留的(组图) - 3

医院在市长热线平台的回复(平台截图)

有网友对此回复疑问: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告知患者在一定期限内取出纱布,是要口头告知还是病例书面告知?是否需要跟踪随访提醒?此前回复中称纱布留在体内不会造成感染,留在体内最长的期限是多久,26天甚至更长时间也不会造成感染么?

20日,封面新闻记者曾前往同济医院光谷院区采访时,保安请示领导后表示“需要到汉口总部预约才能采访”,记者联系汉口总部宣传部,对方表示核实情况后回复,但一直无人回应。

同济医院称因沟通不到位造成问题

专家:医院有过错 未履行告知义务

21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前往同济医院汉口总部,该院宣传部工作人员称,光谷院区反馈的情况是,纱布不是遗忘在体内,而是因病情治疗需要留置一周左右,曾口头告知患者出院一周后取出。

该工作人员表示,21日下午会将详细情况通过封面新闻发布,回应网友关注。21日下午4时许,该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考虑到患者隐私,不再回应该问题,具体情况已书面详细报送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健局。

记者联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健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留下记者电话后表示会有经办人员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回复。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手术过程中留置在患者体内的纱布,留置时间会因为具体病情而不同,可能是24小时、48小时,或更长时间,但达到26天甚至更长时间,显然是有过错的,即便是无菌纱布,长时间留在体内也会引起感染。

“医院和患者争议的是,到底有没有告知患者出院一周来取纱布。按照规定,医院有义务详细告知患者体内有异物并且多久来取出,但没有规定是口头告知还是以病历记载方式告知。”按照举证原则,谁离待证明事实距离越近,谁有留取证据的便利,谁对双方争议事实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谁就应该举证。这件事中需要医院证明已经告知,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在法律上可视为未告知。因为病历未记载的情况下,要求患者举证告知是不现实的,不可能让所有的患者就诊期间都拿着录音笔留证据。

王岳表示,日常就诊时,经常是医生口头叮嘱多久多久之后来复查,或者来取留置物,为了避免这种沟通造成的问题,建议医院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书写病历时增加提示信息。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4)
不要命的脆皮 2023-06-22 回复
我感觉患者在这个问题上真的不太重要,更重要的是医院是否已经尽到了告知的责任。
小淘气泡泡 2023-06-22 回复
我觉得医生口头叮嘱这种事效果不显著,医院需要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解决方式。
xinxin 2023-06-22 回复
这个医院真的太不负责任了,竟然找不出任何证据。
LEMON_mLi 2023-06-22 回复
感觉医院的态度太敷衍了,治疗出问题还要患者自证清白?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分享新闻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