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屏!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丈夫突然要离婚!经办律师独家回应(组图)
近日,“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截至目前阅读量已经超过6.7亿。
网友热门评论包括“《消失的她》照进现实...”“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等,还有多名网友质疑该话题相关新闻的真实性。
该热搜话题源于《上海法治报》11月8日刊发、11月30日官微发布的一篇来自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自述的案件分析。
主要内容是上海独生女康露(化名)婚后双亲意外遭遇车祸去世,新婚一年的丈夫王力(化名)却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康露继承父母的遗产。谭芳律师在与康露的对话中得知,康露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谭芳律师告诉康露,由于康露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而康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康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而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上述案例情节的真实性,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求证,对方回复称这的确是谭芳律师多年前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且周末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伙人马蕾代表律所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对此已有所澄清。
针对网友普遍关心的“如何避免继承遗产因婚姻破裂被分割”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连线到了谭芳律师本人进行解读。谭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是独生子女,那么父母提前订立遗嘱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建议明确财产“由子女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财产及收入显著高于另一方的,建议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做好事前约定。
马蕾表示,所有最关键能起到普法作用的情节,都完全真实可靠;所有涉及客户隐私的部分,都严格保密。至于这起离婚案件后续结果,女方后来与男方协商调解,男方分到小部分财产后撤诉。至于调解成功的原因,马蕾告诉记者,有时候需要 “以诉促谈”,其实就是看上去起诉了,事实上可以推进调解。
事件发酵后,也有不少网友提醒立遗嘱的重要性:
谭芳律师本人也发声提醒:
官网介绍显示,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由国内婚姻家庭领域知名律师谭芳带领团队共同创建, 聚焦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家与家核心团队曾先后办理过3000余件离婚诉讼案件、复杂继承案件、涉外家事及家族企业规划等案件。
律师团队简介显示,谭芳女士身兼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等多个职务。
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针对网友普遍关心的“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记者还采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领域的两位专业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慧告诉记者,我国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但同时也允许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由于本案的公开细节不多,暂时无从知晓康女士与其配偶具体采用何种财产制,但既然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女方父母的遗产,康女士与其配偶很可能并未就财产制进行约定,从而需适用共同财产制。
冯慧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康女士的父母意外去世之前没有订立遗嘱并指定遗产仅由康女士一人继承,因此康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康女士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康女士与其配偶离婚时,配偶有权主张对该等财产进行分割。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鹏告诉记者,为避免本案类似情况发生,父母所立遗嘱中应当明确遗产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订立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遗嘱形式。虽然《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是公证遗嘱凭借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书的证明力、公证程序的严谨性等,仍具有其他遗嘱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经办律师独家回应
在《上海法治报》刊发该文同一版面的律师释疑部分,谭芳律师以《夫妻一方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题撰文表示,像康露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有很多,有些人知道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如果子女已婚,那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割。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父母应当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事先规划或许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了。
针对网友普遍关心的“如何避免继承遗产因婚姻破裂被分割”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连线到了谭芳律师本人进行解读。谭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是独生子女,那么父母提前订立遗嘱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建议明确财产“由子女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财产及收入显著高于另一方的,会建议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做好事前约定。
谭芳律师还称,如果父母事前均没有订立遗嘱,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特殊约定的,现实中也有一些当事人在继承时放弃继承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其配偶在离婚纠纷中无法主张分割财产,但这种方法仍然存在较大的财产外流风险,产生新的财产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如果像康女士这样,没有提前做好以上几种准备,因为不懂法而陷入了财产很可能被分走部分甚至一半的被动局面,那么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与配偶协商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不过,谭芳律师也指出,调解也是一项复杂工程,不仅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考验调解双方的谈判能力等综合素质。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信托能否隔离类似婚姻风险”的问题,谭芳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上来看,遗嘱和家族信托都是家族财富定向传承的重要方式,选择哪一种方式安排家庭财产的代际传承,具体要看财产的类型和财富总量。
她指出,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资产,那么遗嘱是合适的传承方式。但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除了房产,还有股权,以及大量的现金类资产,那么除了遗嘱之外,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选择以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现金资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只有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可以降低继承纠纷的发生概率。
另有北方信托战略研究所所长王栋琳告诉记者,康露父母留下的遗产主要以房产为主,而目前我国信托制度仍有待完善,房产置入信托并不容易,对于类似的情况,目前最便利的方式还是由父母生前写下遗嘱明确房产由谁继承。
信托如何隔离婚姻风险?
中国外贸信托家族财富事业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和传承保护等功能。假设父母在子女婚前设立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父母的要求将财产传承方式写进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子女作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明确信托利益不属于子女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为1000万元,但可装入的信托财产类型丰富,不仅可以置入资金、保单、金融产品,还可以传承管理股票、不动产等资产,且信托期限和投资范围均可根据客户意愿和风险偏好进行定制化安排。”上述负责人介绍。
他还称,相较于家族信托的高门槛,家庭服务信托更像是普惠版的“家族信托”,其设立门槛为100万元,也可以提供风险隔离、定向分配或财富传承等服务。但相比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的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总经理尹璐告诉记者,100万门槛的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的强强结合,让保险赔付的资金直接进入信托,保障资金后续使用的长期性和灵活性,解决包括隔离、传承、隐私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
不过,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国内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信托股权所有权转移、信托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环节会产生较高的税收损耗;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直接以不动产、股权作为设立信托财产面临信托登记等方面的障碍,因此相关信托的设立多通过特殊目的实体(SPV)持有相关信托资产等方式进行。
就“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一案而言,据经办律师谭芳自述,康露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北方信托战略研究所所长王栋琳告诉记者,康露父母留下的遗产主要以房产为主,而目前我国信托制度并不完善,房产置入信托并不容易,对于类似的情况,目前最便利的方式还是由父母生前写下遗嘱明确房产由谁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的11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邢成博士解读称,《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拓展信托财产的形态。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郑辉还提醒,如果财产权利人有资产布局在境外,也可以考虑就境外资产单独设立一支境外家族信托。境外家族信托通常会允许设置“除外人士”,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作为受益人的子女与其配偶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等配偶成为“除外人士”;一旦成为“除外人士”,则无法获得任何信托资产。此外,如家族在境外拥有房产,取决于房产具体所在地以及持有房产的架构,如将房产置入信托的实际税务影响较小,也可以考虑将房产置入境外家族信托,并通过信托持有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