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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辞怀疑前同事“说坏话“策划绑架未遂,判5年(图)

1天前 来源: 红星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3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公开了一起因怀疑同事“说坏话”而策划绑架的刑事案件。

据上述判决书,被告人汪某因怀疑前同事邵某在老板面前说坏话致其被辞退,计划绑架邵某后向其妹妹索要赎金。2月27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汪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男子被辞怀疑前同事“说坏话“策划绑架未遂,判5年(图) - 1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对前同事怀恨在心

找来两未成年人计划绑架

汪某供述称,其于2024年1月被老板辞退后怀疑是邵某说坏话导致,故对邵某怀恨在心。同年8月,汪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甲和其朋友李某乙、翁某某,李某甲曾提议把邵某绑了,向汪某的前老板要钱,汪某则提出向邵某妹妹要20万元,并表示知道邵某妹妹不怎么用钱,且胆子小肯定不会报警,几人还商定了如何分割赃款。

8月5日,李某乙、翁某某告诉汪某李某甲走漏了风声,但汪某仍去租车并打算去邵某居住地看看。8月6日晚,汪某开车接李某乙、翁某某一起至邵某家楼下,进小区前他们将车牌卸下,汪某叫翁某某跟踪邵某确认具体住址,翁某某跟踪后,几人决定假称邵某车子被剐蹭将其骗下来实施绑架。

将邵某叫到楼下后,汪某坐在车里,李某乙、翁某某和邵某谈赔偿事宜聊了半个多小时,聊完后二人上车离开。对于当天的事发经过,李某乙、翁某某在供述时表示,汪某曾示意他们二人动手进行绑架,因为他们二人“不敢”而失败。

被害人邵某回忆称,汪某是其老板的司机,因为偷老板的茅台酒被开除,她之前只和汪某有工作上的接触,就是普通同事关系,汪被开除也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2024年8月6日21时30分左右,邵某驾车回到暂住地,回家准备摁电梯时其发现身后跟了一名黄色头发的男子,该男子与邵某一起进了电梯,邵某先摁了6楼按钮,但该男子一直没有摁。

当时邵某心生防备,想等电梯门关上后再开家门,结果里面的男子应该是摁了电梯打开的按钮,电梯门又开了,邵某感到害怕,进房间前看到电梯已经往下走了。当晚10时30分左右,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其车辆被碰擦,让她下楼处理,到停车处邵某碰到两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就是电梯里的黄头发男子,对方车辆是一辆未上牌的白色本田。

双方查看车况并协商赔偿事宜约40分钟,最后邵某添加了对方微信,约定双方第二天再处理。

2024年8月7日,邵某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遂前往派出所报案,通过监控发现白色本田的驾驶员为汪某。次日,公安机关于汪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床上发现一个灰色双肩包内有水果刀、毛巾、口罩等物,至于李某乙、翁某某也于安吉被警方抓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汪某至少从2024年5月份就开始谋划实施犯罪,直至被抓获的8月8日,遭李某乙、翁某某拒绝后也没有放弃,犯罪意愿非常强烈,若非被害人警觉,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法院判决:

系犯罪未遂

不属于情节较轻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经查,被告人汪某为实施绑架行为,已经实施了召集帮手、购买作案工具、制定绑架计划并数次踩点等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在案发当日驾车前往被害人居住地,诱骗被害人下楼,意欲按计划将被害人推上车带走绑架,因具体实施者李某乙、翁某某不敢下手等汪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某有明确的作案目标、作案计划,且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并非处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阶段。案发当晚汪某指使翁李二人跟踪邵某上楼、诱骗邵某下楼,翁李二人与邵某发生了长时间的处于同一物理空间的接触,且该接触系以按计划将被害人推入车辆后排绑架带走为目的,已经对被害人邵某造成了直接、现实的威胁。最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汪某自2024年5月前后向俞某透露犯意,直至被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8日抓获期间,始终未曾放弃绑架念头,其在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中即供述明知李某甲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严重暴力犯罪,在翁某某、李某乙不愿继续参与的情况下仍积极催促,均反映出其卑劣的作案动机和强烈的犯罪故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指出,汪某虽未造成邵某身体损害,但其准备了杀伤性作案工具,犯罪行为也已经侵入被害人生活居住所在的物理空间,令邵某察觉并产生不适情绪,最终也是因翁李二人不敢实施而非汪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退缩。综合案件起因、主观动机、绑架目的、行为方式等情节,该案不能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

2025年2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汪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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