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乐视大厦司法拍卖被叫停进展 乐视请求中止搬离乐视大厦被驳回
天眼查 App 显示 ,8 月 3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 (2019) 京 03 民初 620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乐视网公司诉称 ,2019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乐视网公司从乐融大厦腾退,以进行后续该房产的拍卖。乐视网公司与宏城鑫泰公司之间依法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已生效且尚未到期,依据《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无论该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乐视网公司均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继续承租,直至租赁协议到期终止。三中院 383 号执行裁定错误地否定了本案租赁合同的性质,以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抵偿欠款来否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性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 (2019) 京 03 执异 383 号《执行裁定书》等。
被告中泰创展公司辩称,乐视网公司与宏城鑫泰公司签署的一系列租赁协议系恶意串通的结果,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严重偏低,且以租金折抵欠款,名为租赁实为抵债。
法院认为,乐视网公司递交之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 3 号楼 1-14 层,乐视网虽提供文件以证明其债权真实存在,但其仅提供协议内容,对协议之履行、债权确认的依据均未能举证证明,乐视网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宏城鑫泰办公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实际交纳租金。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18281 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