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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口新西兰红酒清关代理|中文标签如何设计|如何进口新西兰红酒不再迷

2024-05-20 来源: 搜狐时尚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广州进口新西兰红酒清关代理|中文标签如何设计|如何进口新西兰红酒不再迷茫

新西兰红酒口感丰富,带有矿物质的味道,风味多变,因为气候的关系而比较多元。作为新世界葡萄酒国家,新西兰也有质量上乘,享誉世界的红葡萄酒,比如黑比诺、灰比诺和赤霞珠等等。

进口葡萄酒国外需要出具单证:

1.原产地证(新西兰等国家要享受0关税需要出FTA产地证,国际段要直达)

2.Health certificate或者Free sale certificate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成分分析(要有糖度检测项目)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外贸合同

10.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号

一般进口葡萄酒申报主要有三个税号,分别为:

(一)22041000:汽酒;

(二)220421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三)22042200:装入2升以上但不超过10升容器的葡萄酒。

进口葡萄酒申报要素科普:

1.品名

是指葡萄酒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一般可以包含有酒庄名称、葡萄品种和葡萄酒类别等信息。税号22041000主要为汽酒;22042100、22042200主要为非汽酒。

2.种类(汽酒)

这里所列的汽酒,是指最后发酵过程中在密封容器内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装汽酒),或装瓶后人工充气的葡萄酒(充汽酒),要求温度在20℃时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3巴以上。税号22041000项下主要为汽酒,须按要求申报;税号22042100及22042200无须申报。

3.酒精浓度

是指商品按容量计的酒精浓度,用“%vol”表示,根据酒标规范填报。

4.级别

是指葡萄酒的等级划分,一般按质量和产区划分。但不同国家、产区、品牌的级别分类方法不同,须按商品具体情况准确完整填报。确实没有级别划分的则填写“级别:无”或“无级别”。

5.年份

是指用来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收获年份,而不是酒的装瓶年份。在酒标上,一般都会写有酒的年份。也有很多葡萄酒是没有年份注明的,比如香槟等,是通过混酿调配得来的。如酒标未标明年份,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无年份。6.产区

是指酒标上标明的葡萄酒的产区,应填报酒标标明的最小子产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没有标明产区的最低级别葡萄酒,酒标也标明了国家(地区),应填报国家(地区)的中文及外文名称,不可填报“无产区”。特别是在法国、意大利等对产区严格划分的国家,产区通常是伴随着等级一起写的。产区是葡萄酒的重要标志,不会有“无产区”的酒出现。

7.酒庄名

是指生产葡萄酒的酒庄或酒厂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生产厂商灌装(非酒庄灌装),则填报生产厂商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8.葡萄品种

是指用于酿造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种的中文及外文名称,如为多种葡萄品种混酿,填报两个主要葡萄品种并注明“混酿”。

9.包装规格

是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应按包装方式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例如“750毫升x6瓶/箱”或“750mlx6瓶/箱”;散装非零售包装酒,应当注明升/桶或升/集装箱罐,例如“1000升/桶”。

10.进口方式

税号22042100及22042200项下葡萄酒需按要求申报进口方式,具体分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等四种不同的进口方式,申报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在以上四种进口方式中选择一种申报。税号22041000无须申报。

11.品牌

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施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申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因进口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填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另一种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综合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要求:

中文标签须标示内容:

01、食品名称

02、配料表

03、净含量和规格

04、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0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葡萄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06、贮存条件

07、原产国/地区

08、酒精度

09、警示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11、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注: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红酒流程思路梳理:

检查是否有境外生产商注册

准备清关文件

国外发运

收发货人备案

到港后报关

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

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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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进出口展览品的海关税收免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项的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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