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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的反种族歧视法,你需要知道这些事

2020-09-10 来源: 西澳林警官交流站 评论0条

1.种族仇恨的定义 

2.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所收到的投诉

3.相关联邦案件 

4.其他关于种族歧视的刑事和民事立法

本文概述

根据《1975年反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种族仇恨是如何构成的,它概述了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HREOC)的投诉流程。它还简要概述了对互联网上种族歧视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案例:琼斯诉托本案(Jones v Toben)和道琼斯公司诉古特尼克案(Dow Jones Company Inc v Gutnick)。

本文还概述了相关州和地区关于种族歧视的规定,包括刑事制裁。

种族仇恨的定义

自1995年提出关于种族仇恨的条款以来,《反种族歧视法》规定在公共场合因为种族原因而侮辱、羞辱、冒犯或恐吓另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是非法的。

具体而言,该法规定( 除非在私人场合,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属于非法行为):

  • 该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可能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他人或群体, 而且

  • 原因之一必须涉及另一方(或该群体部分或全体人员)的种族、肤色、出生国或者是族裔发源地

可以构成种族仇恨的行为包括:

  • 在公共场合说话、唱歌和做手势;以及以画图、图像和书面出版物例如报纸,传单和网站的方式。

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决定该行为是否非法:

  1. 必须在公共场合进行;

  2. 必须合理地被认为有可能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它所针对的个体或群体;

  3. 由于种族、肤色、出生国或者是族裔发源地而产生的行为。

这些要素在下文将单独被审议。 

应当注意的是有一些公共行为不受规定的约束,豁免详细条款在本章节末段部分。

这种行为是“非私下的” 

立法要求该行为是“非私下的”。文字,声音, 传达给公众的图像或文字是“非私下的”行为。由于互联网是透过文字、声音、图像和文章等把信息传达给公众的途径,反歧视法规显然适用于这一媒介。 

此外,任何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或在公众视线或听到的范围内发生,这些也是“非私人的“行为。该法将公共场所定义为公众有权或通过被邀请可以进出的场所,这包括是明示的,默示的和不管该场所是否有收取入场费。 

因此,除了互联网之外,法规也适用于在商店、酒吧、街道、电台、允许听众打电话表达意见的电台节目,工作场所、公共交通,体育竞技场和公园。相反,如果行为发生在私人场合,例如,作为私人电话交谈的一部分或者在私人场所,比如一个人的家里,该行为不被定义为非法的。

该行为很大程度可能会是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

受害者角度是衡量某人行为是否构成冒犯、侮辱、羞辱或者恐吓的标准。例如,如果出现诋毁原住民的诽谤言论,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就是这些言论是否可能冒犯或威胁到原住民或其团体,而不是这些言论是否对非原住民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受害者对这类文字或图像的回应必须合理。也就是说,“不应以特别容易受敌意刺激或就族群关系持不理性或极端主义观点的人为衡量标准。” 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受害者”测试。“合理受害者”测试允许优势阶层的标准可以受到挑战,在确定言论类型是否具有攻击性时确保文化敏感性。

由于种族、肤色、出生国或者是族裔发源地而产生的行为

涉及种族问题的行为才能适用于此律法。攻击性言论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而在此类案件中,原因之一必须涉及种族、肤色、出生国或者是族裔发源地。

豁免权

为了保护言论自由,在当事人真诚合理发表观点的前提下,此法律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其禁令的情况。

首先,如果言论只是艺术作品的一部分,那它就不违法。

同时还有学术和科技著作以及关乎公众利益问题的讨论或评价都不在其列。这就允许了大家可以讨论各种公共政策问题,比如多元文化主义、原住民所有权等。

第三个例外是,媒体有相当大的发挥空间,这就允许有关公共利益的任何事都可以得到公正准确的报道。最后这项例外让媒体能够报道公共问题,比如煽动民粹或种族攻击行为。只要这些发布的报道没有恶意,编者观点等都会得到允许。

只要公布信息的当事人“合理、真诚地发表言论”,基于种族的冒犯性信息在以上领域会得到准许。真诚通常指的是没有不合适的动机,比如恶意。

缺乏真诚的表现形式有,故意误导他人,或通过对该言论所引起的冒犯或诋毁采取轻率无情的冷漠态度。轻率或冷漠有时并不足以说明缺乏真诚。出于对言论自由的考虑,在决定什么言论是合理的时侯,所允许的自由度通常来说非常宽泛。

当法规在1995年提出时,政府解释说:

“(立法)不是意在禁止一个人在公开场合陈述一些被普遍认为是极端的观点,只要观点发表者是合理地真诚地并真实相信他或她所发表的言论。”

举证责任:

申诉人是有负责证明该行为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是由于他或她的种族,而且很有可能去冒犯, 侮辱、羞辱或恐吓该种族的合理人士。被告必须确定其行为属于例外之一并且是合理和真诚的。

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HREOC)收到的投诉

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有权通过“澳大利亚人权及公平机会委员会“一项反基于调解的投诉机制寻求补救。 投诉会根据反种族歧视法进行调查。

只有“委屈的人“可以提出投诉。关于种族仇恨条款, 受委屈的人需是来自该行为所针对的群体,他或她因为种族原因受到了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

如果投诉并不是缺乏实质内容,并适用于反种族歧视法规的,委员会将试图调解这件事。调解涉及委员会与双方合作谈判以达成相互可以接受的协议。不能被调解的投诉会被终止,此时申诉人可以继续通过联邦法院或联邦治安法院服务处理此事。

除非有能被甄别的被告人,委员会不能处理投诉,这是一个考虑互联网投诉的重要因素,因其中的出版物通常是匿名发表的,而目前在那方面能提供识别网站创建者的功能也是不足的。 

至种族仇恨修正案的实施以来,人权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收到的种族仇恨的控诉情况如下:1995-96年63宗, 1996-97年186宗; 1997-98年94宗; 1998-99年86宗; 1999-2000年75宗; 2000-2001年145宗.

最常见的种族仇恨投诉类型包括关于媒体,邻里纠纷,就业, 个人冲突和公众辩论。到目前为止,很少关于互联网种族仇恨的投诉。

同样,关于互联网用户有权利向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投诉种族主义互联网内容的公共教育也很少。在联邦法院最近一版反种族法规(见下文)宣布之前, 对于该法规是否并且如何应用到互联网上发生的种族歧视问题,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随着公共教育的发展,信息技术部门的认识提高,互联网的使用率继续扩大,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预计会收到更多关于在互联网上种族诽谤的投诉。

其他关于种族诽谤的刑事和民事立法

所有澳大利亚州以及地区在许多方面都有跟联邦种族歧视法类似的州种族歧视立法。他们对待基于种族仇恨的诽谤和其他因为种族的行为的态度是不统一的。这个本节仅简要概述相关规定。只有北部地区根本没有种族诽谤条款。

1989年,新南威尔士州首先通过公共法案,对以种族为由煽动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仇恨、严重蔑视或恶意嘲笑列为违法行为。成为第一个为反歧视立法的州。

《1977年反种族歧视法》1989年修正案还规定,以种族为理由,通过威胁(对人或其财产)人身伤害或煽动他人以这种伤害相威胁的方式,煽动对个人或群体的仇恨、蔑视或严重嘲笑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严重诽谤罪的起诉需要得到总检察长的同意,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万澳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对公司最高可处以10万澳元的罚款。到目前为止,尚未根据本法起诉任何罪行。

南澳大利亚州和该法案中的反诽谤法基本上与新南威尔士州的立法相一致。这些州,以及昆士兰和维多利亚,都有关于种族诽谤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昆士兰、维多利亚和塔斯马尼亚都禁止种族和宗教诽谤。塔斯马尼亚州的法律也涵盖种族和宗教诽谤,但没有规定刑事处罚。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西澳大利亚法律对种族诽谤规定了刑事制裁,而非民事制裁。在西澳大利亚,1989年修订了《刑事法》,将持有、出版和展示以煽动种族仇恨或骚扰种族群体为目的的威胁性或虐待性书面或图片材料定为犯罪行为。刑罚为6个月至2年监禁。值得注意的是,西澳大利亚州的立法只涉及书面或图片信息,而不涉及口头言论。对书面材料的重视是对澳大利亚民族主义运动在19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种族主义宣传运动的直接回应,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相关起诉。

以下地图总结了各州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在联邦法规里,刻意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导致他人受到威胁或骚扰是犯罪的行为。此罪行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达的信息。因此,联邦法律可适用于处理存在威胁或骚扰要素的种族诽谤问题,尽管该法律并不适用于尚未造成威胁的信息。

为了定义具有犯罪性质的种族侮辱,通常有必要确定其存在高度的骚扰或潜在威胁。虽然分发攻击性信息可能构成州刑法所禁止的一系列行为的终结,但一般而言,为了适用州或联邦刑事法规,此攻击性信息需具有煽动暴力行为、威胁他人或财产安全等性质。

在此程度上,针对严重种族侮辱的州刑法与澳大利亚的其他刑法保护一样,扩展了针对威胁,暴力等的关键的区别在于上述各州和 ACT已将种族列为犯罪的特有人争议,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的刑事条款应适用于惩戒在任何互联网平台公布种族仇恨信息的行为,如果这些信息能够在相关州司法管辖区内被获得的。

因此,这些信息的创作者,在某些案例情况下,"发布"这些信息的机构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无论位于世界何处,都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州立法的"地理范围"可能延伸到传达种族诽谤信息的海外经营个体和公司。  

这种面对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用户和服务提供商颁布的国家内部法案,被批评削弱了州主权和民主原则—即各个州根据本国公民的需求的立法权。然而,至少需要有一位专家做出定论,否则很难将州立法适用于在相关州以外创建的犯罪网站。

此外,尽管前段时间颁布了反对诽谤的州立刑法,但通过该法提出诉讼的案件还很少.这一事实,结合公认的互联网监管的困难说明了这种担忧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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