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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付后还有户口未迁出,原房主被判支付违约金

2022-03-03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二手房买卖时,购房者不仅希望能够顺利实现产权过户,还希望购买到的房屋 " 干干净净 ",不要存在他人的户口登记。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卖房人因拖了 8 个月没有将房子里的户口全部迁出,被购房者要求赔偿。

2020 年 12 月,徐某看上了南京的一套学区房,于是与房主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交房前,王某应将房子里的全部户籍关系迁出,如果没能做到,徐某就要承担以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后来,徐某按时支付了约 300 万元的购房款。王某也将房子过户到了徐某名下,可户籍中还存有王某妹妹的名字。原来,王某妹妹离异后没有房产可以落户,就这样一直拖到 2021 年 8 月,她才将户口从涉案房子中迁出。

徐某认为,王某交房时未迁出全部户口,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于是,他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打官司,要求对方支付 33 万元(共计 218 天)的违约金。

王某在庭审时辩称,涉案房屋已经过户,他妹妹的户籍没有影响徐某使用,不影响户籍迁入,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他觉得徐某要求的违约金太高了,很不公平。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户籍迁出的事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因此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徐某没有证据证明户籍逾期迁出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而王某也按约定履行了其他义务,所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鼓楼法院于近日判决他支付违约金额 4 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中,双方应提前约定卖方户口迁出等问题。对于购买人而言,应注意到该房屋除原主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口。在迁出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对此约定明确,提前规避风险;对于出卖人而言,也应及时履行户口迁出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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